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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公司分公司负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最终获缓刑判决,于宣判当日获释。

发布者:艾阳阳律师团队 时间:2019年12月18日 89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文书编号:(2019)沪0106刑初1579

      ——许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金额达3000余万,系数额巨大,终获缓刑判决,于宣判当日获释。

      辩护人 艾阳阳 律师,系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涉案公司成立2013年,通过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被告许某某后入职该涉案公司担任其苏州分公司负责人。经司法审计,至2017年5月,被告人许某某参与吸收资金人民币3600余万元,未兑付金额达人民币近2000万元。

       辩护人接受委托,会见了嫌疑人/被告,查阅了卷宗材料,反复审核后制定了辩护方案。

        被告人许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辩护人介入后,会见了被告,在案件办理过程当中,充分与被告进行了沟通,理顺了法律定性等重要问题,为后面检察院和法院对被告从轻处罚铺平了道路,在详细研究了卷宗,审核后制定了辩护策略,最终为被告争取到较大幅度的从宽处罚。最终获得缓刑判决,与宣判当日获释。详细案情可参阅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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