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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27亿余元集资诈骗案公司财务总监,罪名变更为非吸获刑三年多

发布者:艾阳阳律师团队 时间:2023年06月08日 394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发经过】2020年某月,上海市公安局浦东新区分局经济侦查支队接到群众报案称,所参与的集资项目目前无法正常兑付,造成大量投资人经济损失,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经依法审查决定立案侦查,实控人王某某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配合调查;总经理李某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至公安机关配合调查;财务总监张某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配合调查。三人均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案情简介】20115月,王某某在山东省济南市设立济南新功公司,并以济南XG公司名义对外非法募集资金,并陆续向成立多家下属子公司、关联公司。

20139月起,王某某单独或伙同李某某在明知“XG”公司不具有银行金融机构资质的前提下,先后以旗下几家子公司和王某某个人控制的账户作为融资平台和融资账户,组织、领导公司业务员,采用拨打电话、口口相传、召开投资讲座、组织参观等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宣传理财产品,承诺12%30%的高额年化收益并谎称将资金全部投入到相关投资项目中,诱使2000余名被害人参与投资,募集资金流入XG公司及王某某个人实际控制的账户,张某等人根据指令对募集资金进行划转、调拨。

经司法审计, 2013年九月至202012月,XG公司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27亿余元,除部分用于实际生产经营外,剩余资金用于对理财产品的借新还旧、支付高额业务员工资和提成、XG公司的运营成本及王某某、李某某、张某及其亲属的开销。截至案发,造成被害人实际经济损失5.36亿余元。

【案件焦点】

  1. 1. 本案被告人财物总监张某的罪名应如何定性?是集资诈骗罪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辩护过程】

关于本案的罪名定性问题:

本案在侦查机关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时,将张某罪名由刑拘时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变更为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手段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从而构成犯罪。在司法实践当中,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为即便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案件当中往往也会伴随一定的对投资人的欺骗行为,可资金确实用于真实的投资、赚取收益,实务当中还是倾向于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量刑。但如果并未像宣称的那样被用于投资、用于赚取收益,而是用于日常开支以及实控人、高管消费、挥霍等活动,导致资金无法正常赚取许诺的收益,甚至致使本金无法兑付,则罪名定性方面则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进行定罪量刑。我们知道,即使以20213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定刑在有所提高的情况下,最高量刑也为十五年有期徒刑,而集资诈骗罪最高法定刑为无期徒刑。很显然两者相比后者判罚更重。而本案涉案公司实控人以及总经理因募集到的资金主要未用于实际生产经营,用于对理财产品的借新还旧、支付高额业务员工资和提成、XG公司的运营成本及王某某、李某某、张某及其亲属的开销。被告张某在为公司处理财务事项期间,主要根据王某某的指令划转相关资金,其也极有可能被定性为集资诈骗罪。在案件进入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辩护人通过会见当事人了解到,其在资金的划拨、使用方面并不具备支配和管理能力,仅仅按照实控人的指令将相关钱款转入指定账户,对于募集资金的具体的用途没有任何控制的权利。相关证据也无法充分证实其参与挥霍、消费、挪用资金的情况,辩护人将相关意见提交至检察院,检察院经依法审查采纳辩护人关于罪名定性的意见,仍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张某进行指控,并在审查起诉阶段决定对张某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作出有期徒刑四年的量刑建议,而同案另两名当事人量刑均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阶段可否进一步减刑的问题:

在检察院阶段已经签署认罪认罚的情况下,法院阶段还能不能在检察院的量刑基础上进一步减刑?在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如果在法院阶段增加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仍然有机会在检察院量刑建议的基础上进一步从轻处罚,减轻量刑。

【案件处理结果】检察机关对当事人的罪名进行调整,由集资诈骗罪变更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法院阶段,辩护人通过促成当事人家属退赔了少量资金,法院在检察机关建议量刑四年的基础上进一步从轻处罚,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

附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条文)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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