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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电信网络诈骗投资平台提供搭建、维护等计算机技术支持犯诈骗罪,数额巨大获减轻处罚,成功争取缓刑于宣判当日获释

发布者:艾阳阳律师团队 时间:2021年09月09日 79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发经过】20201221日,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接到左某报案称:202010月份,其在闵行区XXXXXXX号家中被一陌生微友拉进了一个微信炒股群,里面有股票的推荐,每天晚上还有导师在群里直播教学炒股,其听了几天的课感觉不错,在202012月初就加了群助手微信,导师让其下载一个“X邮资本”软件,其就在软件里陆续充值转账了19万元人民币用于炒股,期间有提现15000元,至202012月某日其发现这个软件打不开了,于是意识到被骗了,故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98月至20211月期间,被告人高某某明知为他人搭建、维护的网络投资平台,可以通过修改后台数据等方式操控输赢,为非法牟利,仍受雇将“X邮资本”等诈骗网站转化成可供下载的APP,并为网站运行提供租借服务器、链接金融网站等技术支持。

【案情简介】20198月至20211月期间,被告人高某某明知为他人搭建、维护的网络投资平台,可以通过修改后台数据等方式操控输赢,为非法牟利,仍受雇将“X邮资本”等诈骗网站转化成可供下载的APP,并为网站运行提供租借服务器、链接金融网站等技术支持。202012月,家住本市闵行区的被害人左某在被告人高某某搭建、维护的“X邮资本”网络平台投资,被骗人民币17.5万元。

20214月某日,被告人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案件焦点】

  1. 高某某的行为是诈骗罪还是定性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更适当?

  2. 本案被司法机关定义为“电信网络诈骗案”,且诈骗数额系“数额巨大”还是否能够争取缓刑?

【辩护过程】

关于本案被告人是否能够成功获缓刑判决的问题:

诈骗罪是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并具备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技术支持的行为。本案当事人高某某并未直接参与上游的诈骗行为,其主要是为上游使用者提供搭建、维护网络投资平台,加入通过修改后台数据等方式操控输赢的功能,并将涉案平台进行技术处理后可以以APP的形式下载,并为网站运行提供租借服务器、链接金融网站等技术支持。因此本案当事人高某某的行为性质的认定主要看其参与涉案诈骗平台的程度,提供的技术项目是否必然能够客观判断是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的,辩护人判断上述除了操控输赢的功能以外,其他技术都不能断定必然用于违法犯罪行为,不过当辩护人看到证据中有高某某一直持续为涉案平台进行后台技术维护,结合其登陆时间以及维护项目等相关证据,认为公诉机关对其以诈骗罪提起公诉的依据还是有一定力度的,不过公诉人也认同辩护人的观点,其主要提供技术支持并未直接参与诈骗的行为特征。关于两罪名量刑,犯诈骗罪,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案涉案数额系巨大);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通过两罪法定刑的对比不难发现,结合本案诈骗罪量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使根据法律规定从一重罪处罚,该情节对于量刑也更为有利。由于该案最终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辩护工作前置,虽然没有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罪名起诉,但是考虑到该具体情节的实际情况,检察院采纳了辩护人高某某系从犯的意见,承办检察官在建议量刑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同时表示依法可以全力配合争取缓刑判决,并为后续法院判处缓刑留下了有利的量刑余地。法院最终以被告犯诈骗罪(电信网络诈骗)从犯定罪量刑,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利益。

关于本案的主从犯认定问题:

本案中辩护人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提出高某某应当认定为从犯的辩护意见,原因为根据卷宗记载,要实施本案的犯罪行为,前提是要发展相应的投资人到涉案平台进行投资入金操作,当事人主要提供网站的技术支持,除后台操控输赢功能外的其他功能本身上都不存在明显的违法性认知问题,其明显作用较小,主要起到的是辅助作用,其与平台使用者在诈骗犯罪中作用、地位相差明显,如果没有平台使用者的组织、策划,高某某根本不可能涉嫌犯罪。要实施或发生本案的犯罪,平台使用者的作用、能力、组织是必不可少的,至于高某某是否参与并不必然会导致诈骗犯罪行为的发生。因此,辩护人做为高某某的辩护律师提出应当认定高某某为从犯的法律意见,同时提出检察机关据此从犯情节给出对高某某减轻处罚的建议。获检察机关的采纳,并对高某某出具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减轻处罚建议,且符合一定条件可建议适用缓刑,为最终该案能够得以争取缓刑铺平了道路。

法院阶段可否进一步减刑的问题:

在检察院阶段已经签署认罪认罚的情况下,法院阶段还能不能在检察院的量刑基础上进一步减刑?在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如果在法院阶段增加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仍然有机会在检察院量刑建议的基础上进一步从轻处罚,减轻量刑。

【案件处理结果】检察机关对当事人高某某的相关从轻、减轻情节进行认定,据此对高某某给予较大幅度的从轻处罚,将建议量刑确定为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且符合一定前提条件可以进一步从轻并适用缓刑;在法院阶段,律师促成家属代为退赔了违法所得,法院在检察机关建议量刑一年六个月的基础上进一步从轻处罚,且适用缓刑,最终被告人高某某获刑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于宣判当日获释。

附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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