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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殴打他人又损毁财物,最终获得较大幅度从轻处罚

发布者:艾阳阳律师团队 时间:2019年08月08日 67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文书编号:(2017)沪0115刑初3443

      ——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致人两处轻微伤,获较大幅度从轻处罚。

     辩护人 艾阳阳 律师,系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3月某日,被告人张某某因琐事纠纷挥拳殴打被害人,致其面部软组织挫伤、鼻出血,分别构成轻微伤,并夺取砸坏被害人iPhone6手机一部,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

      被告人张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辩护人介入后,会见了嫌疑人(被告),并且详细研究了案发经过,审核后制定了辩护策略,最终为被告争取较大幅度的从宽处罚,仅判处拘役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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