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艾阳阳律师团队 时间:2021年03月22日 42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发经过】2018年7月某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针对上海普X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
嫌疑人L某自2016年某月担任上海普X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坐X天下的投资主管,至2018年7月案发,通过媒体宣传等方式,以承诺9%多至13%多不等的年化收益保本付息为饵,向社会不特定公众推销由上海普X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推出的“七天乐”、“限X标”、“华X通”等理财产品,招揽客户购买理财产品。期间嫌疑人L某主管的坐X天下维护的客户共计购买上海普X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5亿余元的理财产品,其中涉及投资人450余名的本金无法兑付。
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情简介】2015年某月至2018年某月,被告人L某先后担任上海普X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营销部门、投资顾问部门主管,负责推广公司融资产品、公司活动等营销工作,对注册用户开展客户维护、投资咨询等投资顾问工作,促使客户投资以及管理投资顾问团队业务。经依法审计,2015年8月某日至2018年7月某日,L某本人及所属团队维护的1100余名投资人共计投资人民币3.5亿余元。
【案件焦点】
1.本案涉案公司是否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
2.当事人L某是否可以减轻处罚并且适用缓刑?
【辩护过程】
关于本案涉案公司及其当事人是否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的问题: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从而构成犯罪。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由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决定,由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且刑法明文规定单位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不过其中有一种例外情形,就是公司、企业等单位在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是以自然犯罪论处,这样设置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部分犯罪分子为了减轻自身的法律责任、逃避制裁,故意以此做掩护,以成立单位的形式实施犯罪以逃避法律的制裁。本案当中涉案的上海普X金融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是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成立的股份制有限公司,该公司并非成立之后主要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是提供相关金融咨询、中介服务,并未直接触碰所谓的“资金池”。由于常年从事金融领域的业务,公司管理层认为线上金融服务有较大的市场,遂决定自身在没有获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开展了线上的金融投资理财服务,直接制定了理财方案和理财产品,接受投资人的购买,从一开始的咨询、中介服务转变为触碰了“资金池”。也是受到了当年市场利好政策的影响,认为自身也可以直接下场做融资,辩护人根据该公司的发展历程结合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向检察院提出应当认定本案涉案公司属单位犯罪。(因当时单位犯罪的量刑要比自然人犯罪更轻)经过多次有效沟通,检察机关认为辩护人的意见成立,予以了采纳。为当事人本案后续的处理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关于本案当事人L某是否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虽然单位犯罪的相关法律意见获得了检察机关的采纳,但毕竟本案当事人L某所涉非吸数额达3.5亿之巨。想要获得减轻一档处罚并且争取缓刑存在一定难度,不过辩护人通过查阅本案所有卷宗材料以及审计报告等证据发现,涉案公司由于是线上融资平台,所涉数额普遍较高,整体资金量也达到了百亿之巨,且经过计算得知,当事人L某所负责的部门虽然非吸数额达3.5亿余元之巨,投资人达1100余人之多,但其中有一部分投资人存在复投的情况,且最终经过核算,未兑付本金(投资人实际损失)的数额占比却并不高。同时,当事人L某是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的这一事实,也经沟通明确了相关书面材料,结合到案后的笔录,当事人L某是具备自首情节的,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人结合这一情节,配合L某的层级,投资暴雷后其对投资人的补救弥补措施等,建议检察机关在对其认罪认罚具结时可以给予其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检察机关采纳了相关建议、意见对其作出有期徒刑二年以上三年以下的量刑建议。由于其涉案数额的问题以及属于管理人员,检察机关并未对其建议适用缓刑,为案件最终的处理结果制造了一定的不确定性。辩护人在案件移送法院审判阶段后,较早的联系了本案的承办法官,并与其建立起了较为有效的沟通(本案这里是难点,具体不做展开)与其提前沟通关于适用缓刑的问题,通过对案件的事实背景的详细介绍,以及有效地沟通,法官基本认可辩护人的观点,并同意启动案件适用缓刑的前置调查程序。在此之前辩护人促成当事人的家属帮助积极退赔了相关违法所得,进一步为争取本案适用缓刑铺平了道路。
【案件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对当事人L某的相关从轻、减轻情节进行认定,据此对L某给予其减轻处罚的处理意见,将建议量刑确定为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法院采纳了控辩双方的相关建议,最终在经历公开开庭审理后,法院依法择期对被告人L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的判决。为本案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
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修正案十一】(本案审判时适用修改前的旧法)
第三十条 【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七十二条 【缓刑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四条 【累犯不适用缓刑】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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