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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公司销售总监涉非吸案,获大幅减轻处罚,法院宣告缓刑一年当庭释放

发布者:艾阳阳律师团队 时间:2019年04月26日 92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发经过】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在工作中发现,九X财富(上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银监会审批的情况下以丰厚收益为诱向投资人承诺每月7%10%利息,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后由于投资失败无法兑付客户本金,客户遂至公安机关报案,本案案发。

【案情简介】

201410月,被告人H某入职九X财富,担任销售总监。其以九X财富为平台,带领下属业务团队,通过熟人介绍、打电话等方式招揽投资人签订《九X财富资产管理咨询服务协议》,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承诺还本付息。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

经司法审计,2015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H某吸收资金人民币近4000万元,未兑付数额近2600万元。

201896日,被告人H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件焦点】

1.当事人担任涉案公司销售总监职务,下设销售经理、团队长、业务员,当事人在本案中的定位能否认定为从犯?

2.当事人的非吸金额在非吸案件中不是特别大,但是未兑付的比例较高,占比65%,意味着投资人损失很大,在该类涉众案件中,如果投资人的损失大部分得不到清偿的情况下,当事人能否顺利适用缓刑?

【辩护过程】

关于本案当事人H某是否可以认定为从犯的问题: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从而构成犯罪。本案当中,涉案的九X公司在招募当事人H某任销售总监的时候,已经具备完整的架构和业务渠道,犯罪已经开始实施,H某没有参与组织、策划本案,只是一般参与者;涉案单位的层级划分,由低到高依次为业务员、团队长、销售经理、销售总监、销售副总、实控人,单从层级上分析,销售总监属于管理层,但从销售总监的工作内容分析,实质上仍然是按照公司的安排谈投资客户,工作本质与业务员相同,工作内容和职责并不涉及资金的具体去向,对客户投入的资金更不具备管理和支配的权限,其工作具有较强的可替代性,因此,辩护人提出当事人H某起到的是辅助和次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的意见。

辩护人与检察机关多次沟通,检察机关经多方核实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定当事人的从犯地位,按照当事人的非吸金额,对应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具有从犯情节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法定刑以下,也就是三年以下量刑处罚。

关于本案当事人H某是否可以适用缓刑的问题:

按照《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缓刑主要针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犯罪分子。本案当事人的情况,符合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表现明显;此次犯罪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导致的,悔恨至极,以后不会再犯,没有再次犯罪的危险;涉嫌的犯罪属于非暴力性的犯罪,对周围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关于犯罪情节,当事人没有使用恶劣的手段实施犯罪,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以上,辩护人提出对当事人适用缓刑是与法不悖的,也是符合法律的基本规定的,

关于投资人损失金额占比较高的问题,当事人故有责任,但她的责任应当是有限的,当事人对此愿意以自己最大的能力进行退赔,在家属的帮助下,当事人筹集六十万元退赔款第一时间上缴法院,希望能尽自己最大能力弥补投资人的损失。因此,辩护人认为综合全案结合当事人的实际行动和态度,法院可以对当事人宣告缓刑。

【案件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对当事人H某的相关从轻、减轻情节进行认定,据此对L某给予其减轻处罚的处理意见,没有提出明确的量刑建议;法院采纳了控辩双方的相关建议,最终在经历公开开庭审理后,法院依法对被告人H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的判决。

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修正案十一】(本案审判时适用修改前的旧法)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 【缓刑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四条 【累犯不适用缓刑】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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