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艾阳阳律师团队 时间:2020年10月14日 25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文书编号:(2020)沪0120刑初913号
——祁某某犯盗窃罪,该案系多次盗窃,流窜作案,在辩护人介入后,落实了具体的辩护要点,排除了几次作案情节,并且最终获得较大幅度从宽,在犯罪地位、作用等同的情况下,比同案犯少刑八个月。
辩护人艾阳阳律师,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刑法与刑事辩护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原刑法委)
被告人贾某某、祁某某至本市几处施工工地,多次实施盗窃行为,窃取工地建设物资,价值总计人民币近3万元。
辩护人介入后,会见了被告,在案件办理过程当中,充分与被告进行了沟通,理顺了法律定性等重要问题。在嫌疑人被检察机关依法批捕之后,辩护人结合具体的案件情节和证据积极开展具有针对性的有效辩护工作,为该案后续处理铺平了道路,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采纳辩护人意见,也愿意给被告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做出较轻的量刑建议,并留有较大的从宽量刑空间。
最终一审人民法院以被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的判决。
本案虽然系一起不是很大的盗窃案,但是其中情节较为复杂,比较考验辩护人对案件情节细节的把握。具体案例可参见相关判决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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