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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黄会所法定代表人、经理,犯组织卖淫罪,涉及违法所得2000余万元,终获较大幅度减轻处罚,仅获刑六年;同会所其他经理均获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发布者:艾阳阳律师团队 时间:2020年09月10日 172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文书编号:(2020)沪0112刑初1068

——方某犯组织卖淫罪,担任涉黄场所法定代表人、经理,该场所几年前曾被处理过,其中与方某一样情况的经理最轻的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经辩护人辩护,该案被告方某获较大幅度减轻处罚,最终仅获刑六年。


辩护人艾阳阳律师,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法与刑事辩护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所副主任律师、律所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主任。


被告人方某系涉案会所法定代表人、经理,日常对场所经营进行管理,如发手牌、带客人等,并提供自己账号用于结转“嫖资”,截止案发,涉及数额达2000余万元。涉嫌组织卖淫罪。


辩护人介入后,会见了被告,在案件办理过程当中,充分与被告进行了沟通,理顺了法律定性等重要问题。为后面检察院和法院对被告减轻处罚铺平了道路,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即成功为被告争取到从犯认定。在详细研究了卷X,审核后制定了辩护策略,为法院阶段的量刑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最终被告获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详细案情可参阅判决书。

被告方某(第二被告)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其他被告获刑情况:

投资人景某,犯组织卖淫罪、窝藏罪获刑十一年六个月;

会所“妈咪”何某某(第三被告)犯组织卖淫罪获刑十年;

第四号被告张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获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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