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艾阳阳律师团队 时间:2020年09月07日 39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文书编号:(2017)沪0105刑初1156号
——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老板,最终由集资诈骗罪变更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认定非吸数额7500余万元,未兑付5200余万元。
辩护人艾阳阳律师,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法与刑事辩护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所刑事辩护业务专业委员会主任。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X月,被告人郭某某与被告人夏某某共同商议并筹备设立上海X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晶公司),后在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投资郭某某在福建省经营的相关饮用水项目为名,公开宣传X晶公司的“理财产品”,承诺定期还本付息,在本市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2015年X月至2016年X月,被告人郭义晶非法吸收500余人资金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7,500余万元,案发时未兑付本金5,200余万元。
辩护人接受委托,会见了嫌疑人/被告,查阅了卷宗材料,反复审核后制定了辩护方案。辩护人介入后,会见了被告,在案件办理过程当中,充分与被告进行了沟通,为后续案件顺利办理铺平道路,运用对刑事诉讼程序的熟悉,开展程序辩护,采取针对性的沟通策略。在详细研究了卷宗,审核后制定了辩护策略。详细案例可参阅判决书。
被告人郭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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