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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吧以男性外国客人为目标,强迫客人支付远高于实际消费的结账单,构成敲诈勒索罪,且带有“涉恶”性质,涉案数额巨大,被告最终获从轻处罚。

发布者:艾阳阳律师团队 时间:2020年08月27日 58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文书编号:(2019)沪0109刑初990号

——王XX犯敲诈勒索罪,数额巨大,且该案带有“涉恶”性质,最终获从轻处罚。


辩护人艾阳阳律师,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法与刑事辩护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所副主任律师、律所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主任。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孙XX、王XX自2018年X月X日起,租赁本市陕西北路XXX号XX大厦XXXX室开设酒吧,该酒吧以男性外国客人为目标,通过言语威胁、心理施压等方式强迫客人支付远高于实际消费金额的结账单,并事后分赃。其中,孙XX负责出资并在幕后操纵酒吧经营;王XX负责现场管理,给客人结账,安排员工工作并支付报酬;王某1、黄某2、刘某某系酒吧服务员,负责在客人买单时以言语、动作方式施压。

2019年X月X日X时许,李某1(已判决)在本市虹口区外滩XX酒店门口搭讪被害人X某·X某(J.H,芬兰籍)、卡某·尤某·阿某(K.k.J.A,芬兰籍)并将二人带至酒吧交给邓某2(已判决)。邓某2将两名被害人安排在酒吧XXX号房间并安排杨某、李某2(均已判决)提供陪酒服务。嗣后,在被害人结账时,被告人王XX伙同刘某某、黄某2、王某1及翻译王某2(已判决)等人以言语威胁、堵门施压的方式逼迫被害人通过POS机刷卡支付了人民币50,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高额账单。


辩护人接受委托,会见了嫌疑人/被告,查阅了卷宗材料,反复审核后制定了辩护方案。并且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帮嫌疑人/被告为后续从轻处罚铺平了道路。


被告人王XX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辩护人介入后,会见了被告,在案件办理过程当中,充分与被告进行了沟通,理顺了法律定性等重要问题。为后续检察院和法院对被告减轻处罚铺平了道路。在详细研究了卷宗,审核后制定了辩护策略,为法院阶段的量刑奠定了较好的基础,最终为被告争取到从轻处罚。详细案情可参阅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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