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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黄场所收银员,经争取,罪名从组织卖淫罪变更为容留卖淫罪,成功申请取保候审并获缓刑判决

发布者:艾阳阳律师团队 时间:2018年10月30日 168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文书编号:(2017)沪0105刑初30号

——吕某某犯容留卖淫罪,成功申请取保候审并获缓刑判决。

辩护人艾阳阳律师,系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10间,被告人吕某某等受他人雇佣在本市长宁区某某路某某号地下室某桑拿会所内,由吕某某负责收取嫖资,其他几人负责其他事项,容留多名失足妇女在该会所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同年某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同时查获卖淫嫖娼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余元。

辩护人艾阳阳律师,在公安侦查阶段就及时介入,会见了嫌疑了解了案件基本情况,并于办案机关积极进行沟通,成功为嫌疑人吕某某申请了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最终被告人吕某某因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由于引诱、容留、介绍罪等涉黄类犯罪,往往涉及到人数比较多,包括卖淫嫖娼的行为人,其本身属于违法行为,但是提供场所或者便利条件为卖淫嫖娼“牵线搭桥”、提供帮助、组织卖淫等行为都属于刑法中评价的犯罪行为,这也解释了为什么很多人仅仅是员工也要受到刑事处罚。这类案件合理把握案件细节,灵活运用办案技巧,是有希望帮助嫌疑人或被告争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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