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艾阳阳律师团队 时间:2018年10月23日 84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文书编号:(2018)沪0115刑初3015号
——陈某等犯寻衅滋事罪,获从轻处罚,最终判处缓刑,于宣判当日获释
辩护人 艾阳阳 律师,系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6月2日晚,被告人陈2、李某等人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南路XXX号金谊广场停车场内,因挪车等琐事与陶某、马某(均另案处理)发生争执冲突,继而双方互殴。期间,被告人陈2持锥形停车桩将陶某殴打致伤,被告人李某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对马某实施殴打并致其受伤。经法医学鉴定,陶某系受外力作用致右手第5掌骨骨折,面部软组织创,构成轻伤;马某遭受外力作用致面部软组织挫擦伤,面积达2.0cm2以上;体表软组织挫伤,面积达15.0cm2以上,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涉嫌寻衅滋事罪的案件,大多属于临时引起的纠纷,致使双方有动手斗殴、损毁财物等情况,并且造成了一定人员的损伤和较大数额的财物损失;尤其以造成人员损伤社会危害性较大,寻衅滋事行为同时还扰乱了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所以在实践当中有时较难获得缓刑判决。本案辩护人介入后,详细研究了当时引起斗殴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过错、以及相关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对案件各个能够把握的从轻情节进行一一斟酌和论证,并且协助被告成功获得对方当事人的谅解,最终争取到了缓刑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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