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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致一人死亡,获从轻处罚,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发布者:艾阳阳律师团队 时间:2018年10月18日 93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文书编号:(2017)沪01刑初48号

------刘某某故意杀人致一人死亡,获从轻处罚,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辩护人艾阳阳律师,系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沪检一分诉刑诉【2017】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杀人罪,起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因公司员工跳槽到其他竞争会所而心怀不满,于2016年某日纠集其他几名被告随身携带折叠、伸缩棍至上述会所,向会所人员进行寻衅,并发生斗殴,期间刘某某使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连续捅刺参与斗殴的会所保安张某胸腹部,至被害人张某心脏等多处破裂,造成急性心包填塞而死亡,刘某某等几名被告被随后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及时介入案件,详细了解案件经过,以及警方掌握的相关证据,并且在案件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后详细查阅了卷宗,并且仔细研究了案发过程当中的细节,找到了对被告刘某某有利的情节,并且获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最终被告刘某某获得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该案最终的判罚结果应该是能够争取到的最轻结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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