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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某某犯盗窃罪获从轻处罚,于宣判后半个月后释放

发布者:艾阳阳律师团队 时间:2018年08月31日 513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文书编号:(2018)沪0105刑初684号

             ——考某某犯盗窃罪获从轻处罚,于宣判后半个月后释放

       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艾阳阳,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3月27日1时许,被告人考某某至本市普陀区交通路XXX弄XXX号门一楼,用铁棒撬开电瓶锁的方法,窃得被害人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依莱达牌电动自行车电瓶一组。

2018年4月7日1时许,被告人考某某至本市长宁区天山二村XXX号对面,以同样手法窃得被害人吴某某、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上的电瓶各一组。

2018年4月16日2时许,被告人考某某至本市长宁区长宁路XXX弄XXX号门口,以同样手法窃得被害人甘某某停在该处的杰宝大王牌电动自行车上的电瓶一组。又至长宁路XXX弄XXX号门口,以同样手法窃得被害人黄某某停在该处的绿源牌电动自行车上的电瓶一组。

      考某某属于多次盗窃,根据刑法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多次盗窃属于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但是经过辩护的积极辩护,最终被告人获得从轻处罚。

      被告人考雪磊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宣判之后半个月以后获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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