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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00余万元,终获从轻处罚

发布者:艾阳阳律师团队 时间:2018年06月29日 55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文书编号:(2017)沪0106刑初1372号

             ——史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00余万元,最终获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艾阳阳,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5年11月起,黄某1(另案处理)注册成立上海绿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析公司”),租赁本市静安区虬江路XXX号XXX楼作为办公地点,虚构经营林场及投资茶园等项目为名对外销售理财产品,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期间,被告人史某某化名“曹易”在绿析公司担任总监,负责组建销售团队、推广理财产品;被告人王某某化名“王军”在绿析公司担任业务一部团队经理,通过发放传单、口口相传等方式公开宣传,并承诺高额固定收益回报,吸引不特定公众与绿析公司签订理财协议。经司法审计,被告人史某某吸收公众资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633万余元,未兑付本金2,514万余元。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会见被告人,并且对案件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对被告人吸收金额进行详细核对,准确把握案件相关细节。最终为被告人争取到从轻处罚。

       被告人史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根据被告人史某某在此案中起到的作用相对较大来看(负责公司销售方面的事物较多)最终判处此刑罚已属于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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