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艾阳阳律师团队 时间:2017年12月01日 92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号:(2017)沪0105刑初810号
被告陈某某故意伤害致被害人轻伤一级最终获缓刑判决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一案
辩护人艾阳阳律师,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经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与2017年7月某天,在长宁区某便利店内,在休息区吃盒饭,因琐事与被害人管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升级为肢体冲突,对管某某的腰部进行蹬踏殴打,致使管某某倒地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管某某受外力作用致四肢长骨骨折累及关节面,伤情构成轻伤一级。
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最终在造成受害人轻伤一级的情况下获得此判决,可以说是一个非常不错的结果了。本身暴力类犯罪判决缓刑就有一定难度,并且还是达到了轻伤一级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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