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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套路贷”案件,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最终法庭采纳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张某获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最终刑期甚至低于靠后的被告。

发布者:艾阳阳律师团队 时间:2020年08月04日 854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文书编号:(2019)沪0113刑初2652

——张某某涉“套路贷”案件,犯诈骗罪,涉案“数额特别巨大”,最终法庭采纳辩护人辩护意见,被告张某获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本身所涉数额以及责任在该案当中排在前三位,最终判决结果其刑期仅排至第六位(该案共八名被告)。


辩护人艾阳阳律师,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法与刑事辩护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所副主任律师、律所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主任。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被害人向柳某借款人民币十万元,柳某利用银行走流水等手段,虚构二十五万元的银行流水并将其中大部分钱款取现拿走,被害人实得九万余元。之后被告人张某某帮助被害人平账还清前述二十五万元的债务,并且与其余二名同案被告人一起为被告人虚构了七十万元的债务。嗣后,又介绍被告人找下家平账,此时债务已经虚高至七十五万元。该案最终导致被害人位于本市郊区一处房产被抵押处理,总涉案数额达近200万元人民币。涉案数额特别巨大,其中被告张某某所涉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辩护人接受委托,会见了嫌疑人/被告,查阅了卷宗材料,反复审核后制定了辩护方案。并且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帮嫌疑人/被告为后续减轻处罚铺平了道路。

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辩护人介入后,会见了被告,在案件办理过程当中,充分与被告进行了沟通,理顺了法律定性等重要问题。为后面检察院和法院对被告减轻处罚铺平了道路,并且顺利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争取变更该案的“性质”为普通“套路贷”案件。在详细研究了卷宗,审核后制定了辩护策略,为法院阶段的量刑奠定了较好的基础,最终被告获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详细案情可参阅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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