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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酒后因小摩擦,借故殴打被害人致多处轻微伤,构成寻衅滋事罪,仅董某某一人取保候审并获缓刑判决。

发布者:艾阳阳律师团队 时间:2017年07月03日 46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董某某寻衅滋事案

——侦查阶段仅其一人取保候审,最终获缓刑判决,仅被羁押十一日。

案号:(2017)沪0105刑初167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等人犯寻衅滋事罪。

辩护人艾阳阳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刑法与刑事辩护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

案情简介: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等人饮酒后至本市长宁区某路附近,偶遇被害人,无故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致被害人双眼结膜出血,双眼睑挫伤,双眼钝挫伤等,经鉴定,上述伤势已构成轻微伤。

被告人董某某在侦查阶段成功取保候审,在法院审判阶段法院以被告人董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缓刑五个月。其他两名被告均被判处实刑。

被告人实际仅仅被羁押了十一日。更多类似案例后续会不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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