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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某销售有质量问题的“美瞳隐形眼镜”犯“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法庭最终采纳辩护人意见,贴近实际关押时间判刑,赶在大年三十当天获释。

发布者:艾阳阳律师团队 时间:2017年01月20日 101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分享案号:(2016)沪0105刑初76号

-----龚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获从轻处罚,赶在大年三十早上获释。

辩护人艾阳阳律师,上海市律师协会刑法与刑事辩护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现为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龚某在未获得医用器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非正规途径购入美瞳隐形眼镜在其商铺进行销售,后被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300余瓶美瞳隐形眼镜。经鉴定,上述隐形眼镜有菌生长,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医用器材。

被告人龚某犯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于判决后十几天后获释(春节前一天)

此案为较少遇到的案件类型,也反应了行政责任转为刑事责任的界限和量刑的标准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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