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艾阳阳律师团队 时间:2020年07月14日 96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文书编号:(2019)沪0117刑初2008号
——刘某某犯诈骗罪,骗取被害人资金340万余元,系数额特别巨大情节,最终获得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
辩护人艾阳阳律师,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法与刑事辩护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所副主任律师、律所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主任。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郑某等人在本区成立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先后招募包括刘某某在内数人,对外以推荐股票为名投放广告发布微信号,吸引具有投资意向的被害人添加业务员微信,后业务员以虚构的昵称自称股票分析师与被害人聊天,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谎称自己在直播间讲课并推荐被害人进入涉案公司先后开设的直播间听课。同时涉案公司安排人员冒充股票分析师在直播间讲授股票等知识,并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重点推荐被害人至涉案公司使用的虚假平台投资。刘某某在涉案公司担任业务部主管,截止案发,刘某某先后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348万余元人民币,涉案数额特别巨大。
辩护人接受委托,会见了嫌疑人/被告,查阅了卷宗材料,反复审核后制定了辩护方案。并且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帮嫌疑人/被告为后续减轻处罚铺平了道路。
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辩护人介入后,会见了被告,在案件办理过程当中,充分与被告进行了沟通,理顺了法律定性等重要问题。(该案不像其他类似案件最终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是由于关键性的证据和事实得到了相互印证,这也为办理此类案件的辩护律师敲响的警钟。切不可武断乐观的认为这类案件都可以作为非法经营罪来处理。实际则是贴着诈骗罪的边在办理)为后面检察院和法院对被告减轻处罚铺平了道路,在详细研究了卷宗,审核后制定了辩护策略,并且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帮嫌疑人/被告争取取保候审。为法院阶段的量刑奠定了较好的基础,最终被告获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详细案情可参阅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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