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艾阳阳律师团队 时间:2020年06月10日 33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文书编号:(2014)浦刑初字第4984号
——辩护人介入后帮助被告去掉两项罪名指控中的诈骗罪,在其是同类前科累犯的情况下,为其最终争取较大幅度的减少刑期。
辩护人艾阳阳律师,系上海市律师协会刑法与刑事辩护研究委员会委员、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律师、律所刑事辩护业务专业委员会主任。
2014年7月10日,被告人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主动交代了上述信用卡诈骗犯罪事实。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被告人徐某向中国X设银行申领信用卡(卡号为XXXXXXXXXXXXXXXX)1张,后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于2012年10月至2013年12月期间多次持该卡透支消费、取现,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39,107.26元。2013年12月某日被告人徐某最后一次还款后,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辩护人介入后,会见了嫌疑人(被告),并且详细研究了案件的具体情节,审核后制定了辩护策略,在公安侦查阶段为案件争取积极主动的处理争取了先机,在审查起诉阶段还被以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两罪指控,辩护人成功在这一阶段帮助被告摘掉了诈骗罪的指控,最终被告仅以信用卡诈骗罪获刑。在是累犯(并且是同类犯罪)的情况下,在刑期方面因此有一个明显的减
被告人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二万元人民币。
9年 (优于50.72%的律师)
35次 (优于96.23%的律师)
81次 (优于98.69%的律师)
49239分 (优于99.11%的律师)
一天内
140篇 (优于99.89%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