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晓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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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起诉状

作者:尚晓云律师时间:2018年01月24日分类:法律文书浏览:308次举报
2018-01-24

民事起诉状

原告:申某,汉族,19××××日出生,住×××××××,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被告:孙某,汉族,19××××日出生,户籍地:×××××××,身份证号:×××××××××××,系豫G×××××号机动车驾驶人。电话:××××××××××

被告:孙某甲,汉族,住××××××××,系豫G××××号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孙某之父

被告:中国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系豫G××××号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责任的保险人),住所:××××大道南××室。

负责人:郭某

诉讼请求

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20000元(出院后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待鉴定后另行增加)。

事实与理由

201612241530分,在小店镇,被告孙某驾驶豫G××××轿车与刘某驾驶的摩托二轮车发生事故,导致坐在摩托二轮车上的原告申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处理,201713日作出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该起事故中被告孙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与刘某不承担责任。双方对事故认定未提出复核申请,该认定书已生效。

另外,涉案豫G×××××号机动车,在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三责任险,事故发生时,前述保险处于有效的保险期间内。

原告因本案事故,遭受巨大身体、精神痛苦经济损失,但事故发生至今,三被告既未对原告进行任何慰问,也没有对原告进行任何赔偿。故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现依法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尚晓云律师,河北大学法律硕士,擅长经济纠纷、刑事辩护等,工作严谨、勤勉尽责,精益求精,竭诚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新乡
  • 执业单位:河南伟兴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720********54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刑事辩护、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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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0720********54 合同纠纷、人身损害、刑事辩护、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