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申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市××区××村×号,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被告:孙某,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市××区×村××号,身份证号:×××××××××××,系豫G×××××号机动车驾驶人。电话:××××××××××
被告:孙某甲,男,汉族,住××市××区××村××号,系豫G××××号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孙某之父)
被告:中国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系豫G××××号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责任的保险人),住所:××市××大道南××室。
负责人:郭某。
诉讼请求
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20000元(出院后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待鉴定后另行增加)。
事实与理由
2016年12月24日15时30分,在小店镇,被告孙某驾驶豫G××××号轿车与刘某驾驶的摩托二轮车发生事故,导致坐在摩托二轮车上的原告申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处理,于2017年1月3日作出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该起事故中被告孙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与刘某不承担责任。双方对事故认定未提出复核申请,该认定书已生效。
另外,涉案豫G×××××号机动车,在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商业三责任险,事故发生时,前述保险处于有效的保险期间内。
原告因本案事故,遭受巨大身体、精神痛苦经济损失,但事故发生至今,三被告既未对原告进行任何慰问,也没有对原告进行任何赔偿。故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现依法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尚晓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