邬满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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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邬满兰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19日 59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李**诉被告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邬满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文**经本院传票(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原、被告双方曾系A面业公司的同事,2014年被告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提出借款。当时被告在S城标附近租有门面开福利彩票销售点,原告出于帮忙,考虑被告具有偿还能力,于是同意借款给被告。2014年1月29日,原告从银行柜台支取了20000元现金加上家里的现金10000元借给了被告,被告当天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和还款日期。尔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还借款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清偿为止;2、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文**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且在举证期限内亦未提交相关证据。

根据原告当庭提供的证据及所作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基本事实:

2014年1月29日,被告文**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李**提出借款。原告李**当日便从银行支取了人民币20000元现金,又从家里拿了现金10000元借给被告文**。被告文**即向原告李**出具了一张《借条》:今借到李**人民币叁万园整(30000.00)。借条上未约定借款利息和还款日期。原告后多次催讨未果,遂酿成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014年1月2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但被告在出具借条时并未约定借款利息和还款日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借款人民币30000元;

二、驳回原告李**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执行的,视为放弃权利。

邬满兰律师.毕业于湖南湘潭大学法律专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执业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湖南省律师协会永州市律师协会会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永州
  • 执业单位:湖南金州(永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31120********72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