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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唐XX、邓某被上诉人刘XX、刘某、刘XX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邬满兰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12日 18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本案争执的焦点是原告方对争执的标的物是否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所有权。人民法院审理案外人系不动产买受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足以强制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可参照适用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的规定,一是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是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是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是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至于被上诉人父亲刘XX的其他合法继承人是否需要参与本案诉讼的问题。因本案系执行异议之诉纠纷,应着重审查三被上诉人拥有的权利是否足以阻却位于原永(芝)国用(1998)字第0011号国有土地上所设摊位和金阳大市场第一层前大厅第三排5个摊位的执行措施,刘XX的其他继承人是否参与本案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同时,原审未就涉案摊位的所有权作出判决,故上诉人主张“其他合法继承人未参与诉讼影响案件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唐XX、邓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唐XX、邓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邬满兰律师.毕业于湖南湘潭大学法律专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执业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湖南省律师协会永州市律师协会会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永州
  • 执业单位:湖南金州(永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31120********72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