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邬满兰律师 时间:2020年11月12日 18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本案争执的焦点是原告方对争执的标的物是否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所有权。人民法院审理案外人系不动产买受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足以强制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可参照适用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的规定,一是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是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是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是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