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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周X与被上诉人永州市XX公司、原审原XX永州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邬满兰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2日 19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周X与被上诉人永州市XX公司、原审原XX永州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8)湘1103民初4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因本案事实清楚,本院依法通过阅卷和询问的方式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周X上诉请求:依法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永州市XX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上诉人是在被上诉人的要求、安排下进入永州XX公司工作的,不是主动要求去的,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被上诉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被上诉人永州市XX公司辩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
永州市XX公司、永州XX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永州市XX公司不支付周X2015年12月至2017年10月17日期间经济补偿金4233.4元;2、判决永州XX公司不支付周X2017年10月18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的经济补偿金1800元;3、判决永州XX公司不支付周X2017年11月19日至2018年5月31日期间二倍工资差额11,544.8元;4、判决永州市XX公司、永州XX公司不予周X补缴2015年12月22日至2018年5月31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5、本案的诉讼费由周X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XX于2015年12月22日进入原XX永州市XX公司工作,于2017年10月18日由原XX永州市XX公司以借用方式进入原XX永州XX公司工作,2018年5月31日,被XX在原XX永州XX公司正式离职。被XX在二原XX公司工作期间,原XX没有与被XX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为被XX参保社会保险。原XX永州XX公司为原XX永州市XX公司独资子公司,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被XX的工资均由原XX永州市XX公司发放,2016年1月至2016年6月被XX工资为每月2000元,2017年3月28日,发放绩效工资3800元,2016年7月至2018年5月被XX工资为每月18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被XX于2015年12月22日进入原XX永州市XX公司工作,原XX永州XX公司是原XX永州市XX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被XX进入原XX永州XX公司工作应为原XX永州市XX公司安排,被XX与原XX永州市XX公司的劳动关系自动解除,与原XX永州XX公司成立劳动关系。因被XX与原XX永州市XX公司自动解除劳动关系,被XX无权要求原XX永州市XX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原XX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被XX在原XX永州XX公司工作期间以原XX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原XX永州XX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原XX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因原XX永州XX公司没有与被XX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XX永州XX公司应向被XX支付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原XX的第三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被XX在原XX公司工作期间,原XX应为被XX参保社会保险,同时征缴社会保险属于社会保险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故对原XX要求不为被XX补缴社会保险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被XX已经就其与原XX的劳动争议纠纷向一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案原XX永州市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原XX永州XX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原XX永州市XX公司不支付被XX周X2015年12月至2017年10月17日期间经济补偿金4233.4元;二、驳回原XX永州市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原XX永州XX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XX永州市XX公司、永州XX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是劳动争议纠纷。上诉人周X进入永州XX公司是被上诉人永州市XX公司安排的,周X与永州XX公司形成劳动关系后,其与永州市XX公司的劳动关系自动解除,一审法院判决永州市XX公司不支付周X2015年12月至2017年10月17日期间经济补偿金4233.4元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妥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周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邬满兰律师.毕业于湖南湘潭大学法律专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执业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湖南省律师协会永州市律师协会会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永州
  • 执业单位:湖南金州(永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31120********72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