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邬满兰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30日 5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诉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杨家桥街道办事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1103民初1543号 原告A, 委托代理人A,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委托代理人A,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杨家桥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零陵XX, 法定代表人A,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A,该办事处干部,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杨家桥街道办事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A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A负担, 代理审判员A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