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某觉得肚子疼痛难忍,至某医院就诊,医生给甄某做了全身检查,其后要求甄某留院观察。其间,医院给甄某进行了输液和口服肠炎药的治疗,甄某自觉身体好了很多,心想医院要求留院观察应是谨慎为之,没几天应该就可以出院了。
没成想,次日早上甄某被护士带到了抢救室,并给甄某家属下了病危通知,称甄某患有急性心肌梗塞,需要立即治疗。甄某及其家属傻了眼,本是肚子疼的小事,怎么就变成心肌梗塞了呢?
但是看到医院的架势,甄某及其家属也不敢怠慢,赶忙按照要求缴纳了医疗费及押金,但因为事出仓促,甄某家属只是交了部分费用。随后甄某被带往重症监护室,按照心肌梗塞进行治疗。
第三天,主治医生告知甄某,甄某的病情已经稳定,没有进行下一步治疗的必要,可以出院。甄某及其家属再一次傻了眼,这么快就可以出院了吗?此时,甄某产生了怀疑,办理出院之后即前往另一家医院作了全面细致的检查,检查结果为甄某并没有心机梗塞。
听到这个消息,甄某觉得自己“被生病”了一把,好好的没病被打了针,吃了药对身体一定是没什么好处,况且甄某还为此支付了高昂的医疗费。于是甄某就拿着证明至原医院要求赔偿,谁知原医院不仅不给补偿,反而要求甄某支付此前未付清的医疗费,否则就要起诉甄某。
真是没道理,本是受害者现在反倒被倒打一耙,甄某气不打一处来,可又不知道如何应诉,甄某要怎么办呢?
本案有着脑洞大开的剧情转折,医方误诊使甄某遭受损失,在此情况下要求甄某支付医疗费有没有道理呢?其实是有道理的,首先医院与甄某之间订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医院给甄某治疗,甄某缴纳相关费用,甄某应当基于双方的合同关系履行合同义务。医院应当就误诊给甄某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但并不当然抵销甄某的义务。
此外,甄某可反诉要求医院对其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甄某可以要求医院赔偿因治疗所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