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某8岁的儿子甄小某高烧不退,甄某将其送至附近医院就医,该医院的门诊医生为甄小某肌肉注射了退烧针。甄小某因为打针哭个不停,门诊医生为了让甄小某停止哭闹,就把刚用过的一次性注射器给甄小某玩。甄小某在打了退烧针后,很快退烧出院,并带走了注射器。
当日下午,甄小某与邻居王小某一起用注射器玩水,甄小某用注射器向王小某喷射时,针头飞出,射中王小某左眼,致王小某左眼球受伤。王小某治疗左眼花费数万元医疗费用,且被鉴定为五级伤残。为此,甄某被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甄某在被起诉后,心有不甘,认为该注射器是医院门诊医生送的,要不是这个注射器,甄小某就不会误伤王小某,所以医院的门诊医生有责任,医院也要承担赔偿责任,故向法院请求追加医院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那么甄某的要求合理吗?医院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王小某左眼为甄小某所伤,甄小某是侵权行为的实施人,这点毋庸置疑。甄某作为甄小某的监护人,没能尽到监护责任,同样负有责任。甄某应当赔偿王小某的损失。
医院门诊医生将注射器送给甄小某玩,违反了《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一次性注射器使用过后本应该销毁。该名医生非但没有销毁反而给小孩当作玩具,该行为明显违规。且该行为可与甄小某的伤人行为相联系,构成了共同侵权,故医院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甄某的要求并非不合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