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某因诊断为胃癌晚期,需住院治疗,办理住院手续需要交付押金5万元,甄某家人按医院要求至住院处缴纳了押金。在返回病房途中,一位医生向甄某家人询问甄某病情,其后告知甄某家属,甄某的情况可以请求医院减少住院费用,该医生随后拿走甄某的住院手续,帮忙办理。此后不久,医院催促甄某缴纳押金,甄某家属才意识到押金被人冒领。
甄某很气愤,其认为因为医院管理松懈导致骗子伪装成医生行骗,医院有责任。但院方认为,3万元的押金已经退回,至于是谁拿走了押金并不是医院应该负责的。
被人在医院内骗走押金,医院应否负责呢?
本案中,甄某家人的过失显而易见,其掉以轻心将住院手续交给不认识的“医生”,是其防范意识不强所致。但是,医院同样未尽到安全、谨慎的处理义务,医院在没有甄某及其家属要求退费,也没有主治医生开具的出院手续证明的情况下,将押金退回给仅持有住院手续的人,是医院管理机制不健全所致,亦存在过错。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因为甄某已经与医院建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院在没有出院证的情况下擅自与甄某解除了合同关系,违反了《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属于违约。
故甄某及其家人可以要求医院承担部分责任,医院在之后可以向冒领押金的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