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某5岁的女儿在玩耍时不慎被开水烫伤,甄某立刻给女儿作了预处理即送往M市N医院救治。该医院接诊医生看了甄某女儿的情况后告知甄某,医院医疗设备有限,为防止伤口留疤,建议甄某至本市的另外一家医院医治。
无奈之下,甄某只好自己拦车将孩子送往附近医院。但当时正是交通高峰期,道路严重堵塞,在转院途中,孩子出现了感染和休克等症状。万幸的是,经过医院紧急抢救,孩子已经脱离生命危险。
甄某及甄某家人对于N医院的作为非常气愤,认为N医院医生没有对孩子作基本的清创处理,又不及时安排车辆帮助孩子转院,导致孩子身体因治疗时间太晚而受到了感染,对此,该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甄某遂至N医院要求赔偿,而N医院认为自己并不存在任何过错而拒绝了甄某的要求,甄某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N医院并不具备医治条件,亦及时建议转院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
事实上,N医院虽然没有相应的医疗设备条件,但患者到医院就诊后,接诊医生就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即在转院之前先对甄某女儿的伤势进行必要的处理,以控制孩子伤情的进一步发展,并书写病历记录。这是对于具备专业资质的医护人员是应当具备的医疗知识,也是我国《执业医师法》第3条的规定。故N医院医生未尽注意义务,在甄某女儿病情加重的问题上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以及第18条的规定,甄某可以要求医院给予物质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且精神损失赔偿要求必须在甄某所提出的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一并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