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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案说法003||患艾滋等死7年原是“误诊”,如何索赔?

作者:江苏汉爵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4年07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09次举报

甄某在2015年12月25日之前的7年时间里,一直认为自己或者的目的就是“等死”,他习惯了每天拉上窗帘,本要结婚的女友离他而去,同胞哥哥们把他电话拉黑,甚至连母亲也躲着他。

2009年“五一”,甄某计划与女友结婚,在婚前检查时,血样经当地疾控中心送检至省疾控中心检测,确证其血样HIV抗体为阳性。这个噩耗打乱了甄某本来的计划与生活,基于甄某曾有吸毒历史,且检测结果为权威部门出具,从此他开始了“等死”的日子。

但在7年中,甄某一直没有艾滋病人症状,于是甄某在2015年12月25日时抽血复查,结果显示其HIV抗原体复合检测为阴性。他将此情况反馈给当地疾控中心,经查仍为阴性。但是HIV抗体不会从阳性变为阴性,难道当时送检的血液检查出错了吗?好在当年甄某送检的血样仍保存在疾控中心,甄某立刻申请复查,结果检测结果仍为阳性。

也就是说省疾控中心保存的甄某血样肯定不是甄某本人的,出错可能与血样检测登记信息漏洞有关。但省疾控中心也称,疾控中心只对样品负责,至于送检血样是不是钟某某的,与他们没有关系。

疾控中心检查错误属于误诊吗?甄某有该如何维权呢?

误诊并不是指医生对于某些疾病的诊断有偏差,而是指诊断结果与病人所患的疾病不一致,并且对病情施以无效或错误的治疗,导致病情延误或这恶化,给患者造成了不良后果。通常判断误诊需要考虑:诊断当时是否具有准确的诊断条件,医院的等级和所处的地域以及医院作出的错误判断,并进行治疗是否给患者的身体造成了损害等。

严格来说,本案中疾控中心不属于医疗机构,亦未对甄某有治疗行为,不属误诊。但因为疾控中心工作人员的过错给甄某造成了精神损害显而易见,。基于甄某与疾控中心的服务合同关系,甄某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甄某可以主张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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