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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案说法002||医院漏诊造成残疾,如何索赔?

作者:江苏汉爵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4年07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23次举报

甄某是一名货车司机,在送货途中不幸发生交通意外,昏迷中被路人相助送至某某医院抢救。经过一段时间的住院治疗,甄某痊愈出院。其后,甄某按照医嘱再次入该院摘取体内的固定物,术后甄某发现他的左下肢短2厘米,属于陈旧性左髋关节骨折脱位。甄某在发现后至另一家医院进行检查,鉴定结果为,此次骨折是由于车祸事故造成的,是某某医院在治疗甄某时漏诊,没有做全髋转换术,造成左膝关节功能丧失,为甄某留下了终身残疾。

甄某认为,某某医院对其损伤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至某某医院要求赔偿。但该医院认为漏诊与左下肢短2厘米无关联关系,不予赔偿。

甄某有索赔的理由吗?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该纠纷没有被鉴定为医疗事故,甄某可以要求某某医院承担违约责任。甄某因为受伤住院,向某某医院支付了医疗费等费用,实际上是建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所以医院医务人员在治疗技能上应尽到注意义务,若医生违反了注意义务,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12条的规定,医院作为一方当事人,没有严格按照有关程序进行检查和治疗而导致的漏诊,虽未被鉴定为医疗事故,但是已然在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中构成了过失性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某某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应当赔偿甄某因左髋关节的损伤得不到及时救治而支出的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鉴定费等费用。另外甄某将来治疗所需的费用,应当在后续治疗之后实际发生再行主张。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甄某以违约责任提起诉讼,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呢?实践中认为,当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情形,可以依照侵权责任法,支持权利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甄某的身体健康因医院漏诊造成了损害,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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