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徐婕律师,你好。
我和前女友是大学同学,曾在一起六年。
刚开始在一起的时候,感情挺好。
我很舍得给她花钱的,给她买花、买奶茶、买衣服。
毕业后,我自己有收入后,还给她买了不少首饰,什么黄金项链、戒指,只要她喜欢,我都给她买了。
前女友是个很重视仪式感的女生,过情人节和纪念日,我必须得给她发大红包。
不然,她就会生气,找我吵架。
那时候,我比较爱她,时不时就会给她发1314、520这种红包,就为了逗她开心。
我以为我们会一直在一起,计划着今年年底就去领证结婚,明年孩子就可能出生了。
可是,我们分手了。
是她突然提出来的,说性格不合适。
我挽留了,她大吵大闹,说我霸道,不尊重她。
无奈之下,我同意了分手,想等她冷静些,再去求复合。
可没想到,她每隔几天就交了新男友。
这一刻,我觉得自己被耍了,真的好生气。
六年的感情啊,说变心就变心了。
枉我那么爱她,还为她花了几十万!
徐律师,我现在心里非常不平衡。
感觉自己付出这么多,到头来,竹篮打水一场空。
我就想问问,我能不能找她还钱?
让她把我花在她身上的那些钱,都还给我。
如果她不同意,我该怎么办?能起诉吗?
徐婕律师的回答
根据《民法典》规定:
情侣间为表达爱意、维系感情产生的小额日常消费、节日特殊寓意红包、普通礼品,属于无偿情谊赠与,财物交付后,赠与行为完成,无需返还;而大额转账、贵重财物,若给付时以结婚、共同生活为目的,应认定为附条件赠与,现双方恋爱关系终止,结婚目的无法实现,赠与条件未成就,受赠方应返还相应大额款项。
你可以先整理下花销明细,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转账,可以要求前女友退还。
温馨提醒:
恋爱期间的财物往来并非一概不予返还,核心区分两点:
1、小额情谊赠与(日常消费、520/1314特殊寓意红包、普通礼物),维系情感之用,无需返还。
2、大额转账、贵重财物,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可依法主张返还。
徐婕律师团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