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婕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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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中区合伙人律师执业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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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房屋产权登记份额为一方占60%产权份额,离婚时是否按照登记产权的比例分割该房产?

发布者:徐婕律师团队 时间:2021年12月03日 44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张X与李X于2012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于2015年共同购买了位于重庆市渝北区的房屋一套,并办理了产权登记,因考虑到给李X母亲梁X更多的安全感,夫妻双方决定该房屋产权比例由梁X占10%的产权份额,又因办理该房屋按揭贷款,不动产权登记证书中载明房屋产权份额为:张X占30%,李X占60%,梁X占10%。

这个列X的房屋产权份额,是这二人离婚房屋分割的争议点。女方张X有异议,其实她最开始就咨询过我,我也明确告诉过她,既然房屋登记证书上列X了产权份额,分配比例就已经确定好了。后来她又在其它地方咨询过,得到的答复是90%的房产应平分,第一次起诉委托的是其他律师。第一次起诉法院没判离。第二次起诉委托了我,因为有了新的证据,最后调解离婚成功。但因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案争议很大,财产分割未在离婚案中一并处理。另立案处理的,就是本案了。

办案经过

本案争议焦点为位于重庆市渝北区的房产中张X与李X名下份额的共有性质。张X与李X在购买位于重庆市渝北区的房产时虽系夫妻关系,但房屋产权登记中已载明各自的份额,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规定的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部分归各自所有的情形,对于渝北区房屋,应按照房屋产权登记记载的份额进行分割。

向原告张X分析清楚上述情况后,商定诉讼方案,起诉时仍按照张X认为的自己应当分得的是45%的产权份额对应得折价款提出诉求,同时通过已掌握的财产线索,收集、调取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的信息。不过好在我当事人张X对法院按照房屋产权登记中已载明的份额分割该房产已有心理预期。最开始他们买了套一室一厅,之后换成两室一厅,接着换成大三房,一直到换大房产,上面都有女方母亲的名字和份额。再后来又买了套小房产,只不过我方当事人中途把这套小房产卖了还债。男方以此为由,说相当于买的大房产里面女方没有出资,真的是气不打一处来。撇开这些陈芝麻烂谷子的事不说,最后还一并分割了被告李X名下的其它夫妻共同财产。从房产的分割比例上没有多大悬念,那就努力帮我当事人在其它地方尽可能多分点。我的当事人特别感激我。


判决结果

不出所料,被告李X支付张X该房屋30%产权份额对应的折价款,同时分割了被告名下的其他夫妻共同财产。

前几天婚姻家事委员会讨论类似的案件,对于夫妻双方婚后买房,房屋产权登记中已载明各自的份额的共有性质,各成员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因为跟我这个案子有些许类似的地方,我的同事作为婚姻家事委员会一员也特地问我要到了这个案子的裁判文书作为参考标准。

律师感悟

《民法典》虽已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但上述案件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的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案关于该套房屋产权份额的法律规定应当适用《婚姻法》中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夫妻对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而不动产权登记证书上载明的房屋产权份额是明示的约定,不论后来情况怎么复杂多变,最开始的约定就是需要彼此去遵守的“契约精神”



徐婕律师,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具备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多年来,专注婚姻家事法律事务。徐婕律师所在...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渝中区
  • 执业单位: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77
  • 擅长领域:离婚、婚姻家庭、继承、房产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