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婕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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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两口闹离婚,公公婆婆跳出来主张儿媳名下的房产是借名买房,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发布者:徐婕律师团队 时间:2023年08月28日 226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本案是因诉讼离婚引起的一起物权确认纠纷。202*年上半年,李某女因与张某男感情不合,第一次起诉要求离婚。一个月后,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女要求离婚的诉求。202**月,张某男的父母(张甲与王乙)起诉李某女与张某男,要求确认李某女名下的房产,是属于张甲与王乙二人的。202**月底,经朋友的介绍,李某女找到我们,我们接受李某女委托时,物权确认纠纷案已经在李某女之前的委托代理人的参与下,开过一次庭。

李某女委屈哭诉:因为她想要与张某男解除婚姻关系,张某男就和张甲、王乙串通好,想要让她净身出户。很多证据都在他们手里,法庭上他们只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根本不尊重事实。第一次开庭前,李某女还信心满满,听到开完庭后反馈的意见,简直觉得“天都要塌了”。她与张某男婚后购买的好几套房产,已被出售,对于卖房款的去处,她不是很清楚,都是张某男在收钱。她名下的房产,张某男及张甲、王乙三人说是借名买房;张某男名下的房产,说是他的个人财产。若张某男的“阴谋”得逞,那么离婚后,她和自己的父母将没有住处,两个孩子的今后的生活也堪忧。

对李某女所述的情况,我们表示心疼,但李某女名下的案涉房产,是不是“借名买房”?张某男名下的房产是不是他的个人财产?回答这些问题,都是建立在搞清楚事实的基础上的。

办案经过:

梳理案情,理清案件事实。我们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与法院对接,调取了之前庭审的笔录以及双方在庭审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结合李某女跟我们叙述的案情,对资料进行详细分析,有针对性地调查取证。

本文仅从购房原因、购房款的来源以及案涉房产实际占有的情况简要分析。

1、购房的原因

登记在李某女名下的案涉房产,是在李某女怀二胎孕晚期购买的,当时李某女和张某男只有两套小户型(一套一室一厅,另一套小两室,两套房产),李某女的母亲从李某女怀大宝开始,就一直在照顾李某女,李某女怀二孩后,退休的父亲,也跟随一起生活,照顾李某女和孩子。当时的居住条件,根本无法满足,二孩到来后的要求,经商量,遂决定购买案涉房产。李某女回忆,当时她顶着个大肚子,大热天的到处看房,为尽早满足居住需要,还特意选择了精装房。李某女不可能借名给张甲和王乙购买房产,双方之间根本没有购房合意。

2、购房款的来源

第一次庭审中,购房款的来源,居然没有作为重点进行调查。仅有张某男及张甲、王乙三人的叙述,以及张甲、王乙提交的某一时间段的部分流水作为购房款来源的证据。我们接受委托后,重点调查了购房款的来源,查明了李某女和张某男,实际支付案涉房产房款的事实。

3、实际占有房产,以及占有房产的原因

案涉房产之所以是由张甲、王乙实际占有,是因为考虑到张某男的外婆爬楼梯很不方便,李某女和张某男同意将案涉房产(电梯房)与张甲、王乙换房居住,李某女、张某男带着孩子和李某女的父母,一起居住在张甲、王乙的房产(叠拼)内,案涉房产由张甲、王乙和张某男的外婆居住。换房居住期间,案涉房产的房贷由张甲、王乙支付;张甲、王乙的房产的房贷,由张某男和李某女承担。这些事实,也是我们接受委托后,调查核实清楚的。

法院判决:

本案中,首先,李某女与张甲、王乙双方不存在书面的借名买房协议,举示的证据表明双方之间没有明确的借名买房意思表示。其次,从银行转账流水看,无法明确张甲、王乙二人案涉房屋首付与按揭贷款的实际出资人。最后,双方一致确认换房居住,李某女和张某男承担了属于张甲、王乙所有的房屋的按揭贷款(面对证据,张甲、王乙终于承认了),如确系张甲、王乙承担了其居住使用的案涉房屋的按揭贷款,亦有可能是换房居住的原因导致。最终,法院驳回了张甲、王乙的诉讼请求。

办案感想:

1在办理诉讼离婚案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方父母跳出来主张财产权利的情况。但主张像本案中,张甲、王乙这样,主张案涉房产是“借名买房”的实属少见。用李某女的话说,对方是因为李某女提出离婚,所以与张某男串通好,想办法让李某女“净身出户”。

有些朋友还存在这样的观念:谁提出离婚,谁就应当少分财产,甚至不分财产。

2、当被告,到法院去应诉,不能只是跑到法院去,针对原告提出的主张进行反驳,针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自己什么证据材料都不准备、不调查。案件最重要的是查清事实。类似的案件,作为被告方的调查取证的工作量更大(土话是:大得多得多)。

3、女性朋友们,在面对离婚纠纷,以及离婚纠纷延伸出来的诉讼案件时,可以考虑学习下男性朋友们,相对理性、冷静的应对,该怎么办就怎么办,尽量少被情绪困扰。

关于借名买房:

“借名卖房”是指一方当事人与他人约定,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但由该当事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他人在符合约定条件时将房屋转移登记的行为。其中的一方当事人为借名人,另一方为出名人,房屋登记在出名人名下,而房屋相关权益应由借名人享有。“借名买房”需要签代持协议,或者达成借名买房的合意。没有“借名买房”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借名买房需要综合考虑合理的借名原因、出资主体、房屋使用、证件资料保管等多种因素,任何因素都不宜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徐婕律师,电话:,重庆钜沃(沙坪坝)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具备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多年来,专注婚姻家事法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渝中区
  • 执业单位:重庆钜沃(沙坪坝)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77
  • 擅长领域:离婚、婚姻家庭、继承、房产纠纷、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