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徐婕律师团队 时间:2024年09月12日 88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离婚协议虽约定一方不负担子女抚养费,但符合一定条件,仍可以子女名义起诉该方,要求其依法支付抚养费
案情简介:
王先生与沈女士于2009年登记结婚,同年11月生育一子,取名:王小某。2015年6月,王先生与沈女士签署离婚协议并登记离婚,协议约定:王小某由沈女士抚养,王先生不支付抚养费;双方共有的车辆一部、房产一套均归沈女士所有。离婚后,王小某跟随沈女士生活,由沈女士的父母协助抚养。随着物价上涨,特别是王小某读初中后,其生活、学习花费明显增加,加之沈女士因单位效益不好,收入明显下降,而王先生经营生意,收入颇丰。沈女士多次与王先生协商,表示希望王先生能够与自己一起承担王小某的抚养费,但均被拒绝。经朋友介绍,徐婕律师团队接受沈女士的委托,在该案中担任沈女士的代理人。起诉至法院后,要求支付抚养费的诉求获得支持。
以案说法:
庭审中,王先生拒绝支付抚养费,表示在自己与沈女士签订的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自己不支付抚养费,而且自己放弃了对双方共有的房产、车辆的分割,选择“净身出户”。王先生表示如果沈女士坚持要求自己支付抚养费,则自己要求对房产、车辆重新进行分割。
实际上,离婚时,王先生提出:若儿子王小某跟随自己生活,沈女士无须支付抚养费;若沈女士坚持要求儿子跟随其生活,则王先生不会支付抚养费。沈女士考虑到孩子从小到大是自己和自己的父母在照顾,非常舍不得孩子,而且儿子由自己照顾也更合适,无奈才同意王先生的提议。将车辆、房产均约定归沈女士,是基于种种原因,双方自愿对财产进行的分割。
后王先生在该案中又提出:其已将在夫妻共同财产中享有的份额给了沈女士,折抵王小某的抚养费。这一说法显然站不住脚,用财产抵扣抚养费,并未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沈女士也表示双方没有就此达成合意。
离婚协议中虽约定王先生不支付王小某的抚养费,同时约定了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均归沈女士,但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符合一定的条件,仍可要求王先生依法支付抚养费,且履行抚养义务与夫妻财产分割,并无必然的关联,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一方所有,不能免除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那夫妻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不支付抚养费,几年后,子女起诉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支付子女抚养费,是否都会得到法院支持呢?就这个问题,我们需要根据案情具体分析,在此简要分析几点:
第一:离婚协议是否载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将自己应当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的财产作价折抵子女抚养费用。若直接载明了前述内容,那么该约定内容不仅仅包含了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安排,也对子女的抚养费做出了明确的安排,相当于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已经实际支付了子女的抚养费用。
第二:起诉时子女的抚养费及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抚养能力,与离婚时是否发生明显变化。若在离婚后多年,起诉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支付抚养费,且实际上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经济收入及子女的生活成本以及发生了显著的变化,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支付相应的抚养费,会影响孩子的生活,这种情况下法院大概率会支持诉求。
前述案例中,能够要求王先生承担支付抚养费义务的条件主要是:(1)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抚养王小某的费用增加;(2)沈女士因收入大幅下降导致其抚养能力降低;(3)王先生有支付抚养费的能力。
第三:主张父母离婚后自起诉之日,这期间的抚养费的处理方式,与与子女直接起诉父/母支付起诉后的抚养费略有不同。
以子女的名义主张父母离婚后至起诉之日的抚养费,以及起诉之后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的抚养费,处理方式略有不同,法院通常会分案。且,不支持主张离婚后至起诉之日这期间的抚养费的概率很大。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