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红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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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BOSS白纸黑字承诺支付3300万未兑现遭起诉,律师介入后分文未付

发布者:周红笑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08日 60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人物关系、诉求、判决结果

原告:筴某

被告:后某

委托代理人:周红笑、潘泽河 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诉求1.判令后某支付300万元补偿款;2.判令后某支付3000万元住房费用;3.判令后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判决:驳回筴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6800元,由筴某负担,已交纳。

也就是说这是一起由原告发起诉讼,原告败诉缴纳案件受理费20余万的官司,有没有一个搬起石头砸了自己脚的画面感?被告表面看是非常被动的,那就看看我们被告这一方是怎么化被动为主动的吧。

二、案情简介

后某与筴某于2013427日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由后某出资,筴某提供技术,共同推动“珊瑚羟基磷灰石生物活性人工骨”项目的临床转化。协议签订后,后某陆续向筴某支付了1000余万元,用于项目的开发与临床试验。

2015228日,后某为了合作的顺利进行,向筴某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每月向筴某支付100万元,至2015年底付清300万元,并承诺为筴某解决3000万左右的住房。就好比一个大BOSS爱惜人才、笼络人心,主动花大价钱让人效力,其实这些钱足够请一个法律顾问团了,哈哈哈。至筴某起诉前,后某已共计向筴某支付了2410.50万元,用于项目的开发、临床试验及其他用途。但后某大量的投入并未获得回报,筴某承诺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也无进展。

2018914日,后某收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寄来的诉状,筴某要求后某履行2015228日的书面承诺,支付300万元补偿费用及3000万元购房款。(有没有一种恶人先告状的画风?)

被告后某收到诉状后找到安衡所前,已经找过了多家律所,因为白纸黑字的书面承诺,他走访的多个律师均告知案件很难胜诉,最好是与原告协商调解。由于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2000余万元,在没有取得任何回报的情况下,还要再支出3300万元,被告心有不甘,想知道能否有更好的方案,不再向原告履行承诺,3300万啦,不是一笔小数目。

三、律师意见与案件分析

白纸黑字的书面承诺要想不履行,从合同角度说只能撤销承诺。经过与后某深入的详谈及对证据的反复斟酌,本律对于承诺的原因有了一定的了解,对于案件的办理思路也更清晰,如果能证明被告享有撤销承诺的权利,案件胜诉就有望了。

经过一步步抽丝剥茧,本案核心观点整理如下:

(一)后某的承诺建立在双方签署的涉案技术属于筴某的基础上,但有证据表明涉案技术属于公知技术,故后某的承诺没有事实基础,后某享有对承诺的撤销权。简而言之,我的付出是有条件的,达不到条件,我就有权拒绝付出。

后某向筴某的承诺,建立在涉案技术属于筴某的基础上,系后某为推动“珊瑚羟基磷灰石生物活性人工骨”的项目转化投入市场获得利润而与筴某达成的协议,虽以承诺的方式体现,但属于《项目合作协议书》的补充。筴某在《项目合作协议书》第42.4款,承诺“本协议所涉‘珊瑚羟基磷灰石生物活性人工骨’项目技术不涉及职务技术成果也不存在侵犯其他第三方权利之情形,否则应自行全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后某对此深信不疑,故才有了《项目合作协议书》及斥资2000万元成立合作公司。本律通过检索,得知筴某与他人因涉案技术已有诉讼,北京高院(2013)高民终字第32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认定,筴某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珊瑚羟基磷灰石生物活性人工骨”发明专利技术,已成为公知技术。北京高院的判决虽然发生在筴某和他人之间,但双方诉争的专利技术“珊瑚羟基磷灰石生物活性人工骨”,即筴某与后某合作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书》中筴某所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

筴某与后某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发生在北京高院(2013)高民终字第3248号案件审理期间,协议内容及筴某要求合作出资方每月支付费用、提供住房等手段,与北京高院在判决书中对筴某与他人的合作过程的陈述如出一辙。后某认为,筴某借公开的公知技术之名谋利,筴某的行为,显然属于欺诈。后某有权撤销承诺。

(二)关于承诺的含义及履行情况

1、承诺的300万元已经履行,即便没有履行,原告的起诉也过了诉讼时效

后某承诺应于20153月底向筴某支付300万元。后某已于201551日、201554日分两笔按筴某要求向筴某的配偶支付。后某对此已尽举证责任。

即便该300万元未支付,因最后的付款期限是20153月,而筴某举证的催款时间为201894日,早已超过诉讼时效。筴某虽称之前也有催款记录,但并未举证。筴某未尽举证责任。故该300万元已超过诉讼时效。

2、原告主张3000万元的诉求不能等同于承诺书中所书写的解决3000万左右的住房,两者非同一事实。(本律的思路是撤销承诺,不过不确定法官是否也认同这个思路,本来是打算提出反诉的,开庭过程中捕捉到法官是认同这个思路的,就毅然撤销了反诉申请。)

承诺的金额必须是确定的,3000万左右并不等同于3000万元,筴某3000万元的诉求是基于承诺,而承诺原文是“3000万元左右”,且注明是住房费用。按筴某的解释,3000万左右的住房费用归根结底是向其支付房款,而不是交付房产,故在后某没有交付房产的情况下,就应支付房款。本人认为,如果承诺的内容是钱款,房产只是钱款的理由,既然是钱款,则数字是确定的,不应是3000万元左右。

因此,筴某想让后某将3000万左右的住房费用折合成3000万的人民币向其交付,并以承诺书作为佐证的唯一证据,显然,证据与诉求并不相符。因此,筴某诉求后某向其支付3000万,就相当于没有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属于举证不能。


四、律师感悟

本人在开庭前向法庭递交了反诉状,要求撤销承诺。庭审过程中,当法官询问筴某承诺书中为何不是一个具体的数字而说是3000万左右时,本人当时就敏锐地捕捉到了法官的思路,法官完全认同本人关于3000万左右的住房费用不能等同于3000万钱款的意见。这样,3000万元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而关于300万元的补偿款诉求,有相同金额的支付证据,即便法院没有认可,筴某也存在时效上的障碍。基于以上两点,本人对于反诉做了评估,认为已经没有反诉的必要,在庭审结束后毅然撤销了反诉申请。因为这样的标的额下反诉案件受理费要20余万元(原告败诉就支付了20余万的案件受理费),也相当于是为被告省下了这一笔费用。

综观本案,被告因原告向其展示的一大堆的荣誉证书、检验报告、过期的专利证明、名人合影、各种座谈会参会资料等等,投入两仟多万,又被诉叁仟多万,被告及其公司的时间、精力、金钱,全部打了水漂。被告如果在与原告合作之前有法律顾问把关,或委托律师对原告提供的材料做个尽调,这一类纠纷完全可以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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