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上海市动迁房买卖纠纷案例。动迁房产权归一家三口所有,其中儿子已经成年。夫妻二人与买方签署了《委托购买意向书》。该意向书实质内容与买卖合同类似,恐怕当时的中介也以为此类买卖合同不合法,而只让双方签署了所谓的意向书。双方还约定事后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以保证买卖合同的履行(当时的政策没有禁止此类房屋抵押)。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三位产权人均亲自前往了交易中心,签署了相关文件。买方当日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一笔房款。数年后,房价上涨,卖方要求加价才配合过户。
法院认为,双方签署的意向书是当事人的真实合意,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原告已经支付了全部房款,被告已取得系争房屋的完全处分权,且系争房屋已经具备过户条件。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于法有据,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