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买方在购买系争的动迁安置房时,该房屋尚没有产证。数年后,同幢其他房屋可以办理产证,并且可以过户时,买方与卖方联系,要求其依据买卖的约定,办理产证,并协助过户。而卖方则提出房价已经上涨了100万元,买卖双方的利益极不平衡,因此要求买方补偿15万元。买方不能接受卖方的条件,于是委托张峥嵘律师提起了诉讼。因系争房屋没有房产证,故将动迁房的开发商同时列为了本案被告,要求其协助办理产证。
关于卖方要求补偿15万元的要求,法院认为房屋涨跌属于商业风险,非情势变更事由,这一要求不能支持。于是法院直接判决开发商办理卖方的产权证,卖方取得产权证后十日内,即将产权转移至买方名下。
该案最终通过强制执行,开发商与卖方均不需要到场。根据法院提供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买方顺利取得自己的产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