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海市动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纠纷,2010年购买时,根据当时的政策规定,中介为双方约定了5年后签署网签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合同并未约定,如果政策发生变化,这一过户时间如何调整。数年后,政策确实发生变化,只需要小产权证满三年,或者大产权证和拆迁协议均满三年,两个条件择一即可。2014年房屋已经可以过户,也就意味着此房屋卖方随时可以抵押或再出售给他人。因担心迟则生变,买方委托了张峥嵘律师提起诉讼。
我方认为,合同中约定的过户时限是基于当时的政策规定而约定,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政策允许时即应办理过户手续。现在系争的动迁房已经具备过户条件,被告提出加价的要求不符合双方协议约定。我方的要求均得到了法院的采纳,卖方需要无条件配合过户,并应支付本案所有的诉讼费和保全费。
特别要说明的是,本案诉讼前,经向交易中心查询,得知卖方正在补办产证。因卖方早将产证原件交给买方保管,补办产证的行为,说明他意图在房屋上采取某种不正当的行动。在张峥嵘律师的指导下,买方马上带着自己的身份证、买卖合同、房产证原件到交易中心提出异议,交易中心当即中止了补办产证的手续,阻止了卖方可能的阴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