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鲁拓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近亲属的委托,现指派本人担任其一审刑事辩护人。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构成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行为。
在发生殴打之时是由于受害人首先动手,用马扎子殴打被告人头部,被告人在情急之时被迫还手,被告人的行为是一种正当防卫行为,该行为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因此说被告人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二、本案中受害人具有重大过错,在量刑时应当对减轻被告人刑事处罚。
本案系因由受害人首先挑起事端和无端辱骂,进而双方发生争吵和殴打,受害人首先动手,正是由于受害人一方的重大过错才导致本案的产生。 因此说被害人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在处罚时应当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三、本案认定被告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根据刑事证据理论和有关法律规定,刑事认定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其他合理怀疑的证据证明标准。本案中的受害人重伤的后果并非仅仅是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所直接导致。在当天自从双方发生打架后到受害人住院这期间长灰三个小时,这三个小时中无法排除受害人的自伤或他伤,对此完全可以产生合理怀疑,因此说对于是否真正是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所致,现有的证据并没有证明这一点。另外本案中的证人及受害人的证言存也在种种相互矛盾和不一致的情况,现有的证据无法证实是受害人的伤害是头碰到台阶还是碰到铝合金门上。因此说对于本案中的受害人重伤这一直接原因产生质疑,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于这一重要的事实因证据不足将导致事实不清,而根据疑罪从无的观点,本案中不能确定被告人有罪。
四、基于刑事案件量刑独立辩护观点:本案中被告人在到案之初能够做到如实供述,并且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其对自己的行为感到非常后悔,其有坦白情节,另外被告人也愿意对受害人进行一定的赔偿,希望得到受害人的谅解。因此说请求法庭在构成犯罪的范围内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中的受害人颅脑重伤的形成原因这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时本案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并且被告人并且原意积极赔偿,因此说在量刑时对被告人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辩护人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给其一次重新做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山东鲁拓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
二0一九年十一月 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