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孝东律师网(华律网推荐认证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法律咨询热线:18863244999
1370420********52
山东鲁拓律师事务所
山东枣庄高新区光明西路浙商大厦总部14楼
陈孝东律师 近期帮助过:8261 网站积分:19438 好评率:100% 一对一咨询
手机:18863244999(咨询请说明来自华律网) 传真:0632-5195099
邮箱:18863244999@163.com 执业证号:1370420********52 执业机构:山东鲁拓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山东枣庄高新区光明西路浙商大厦总部14楼
更多
成功案例
自首认定与非法经营数额的精准辩...案情回顾2015年3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张某军与王某东、杨某丰等人在未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滕州市私自安装...2026/7/16 17:58:43聚众斗殴罪案 · 成功辩护 未...聚众斗殴罪案 · 成功辩护未成年当事人获缓刑案件概述2019年5月19日凌晨,在枣庄市薛城区临山广场发生一起聚众斗殴案件...2026/7/16 9:21:36故意杀人案成功辩护:死刑立即执...故意杀人案成功辩护:死刑立即执行变更为死缓律师从证据体系、共同犯罪地位、主观故意等维度构建有效辩护案情回顾1999年12...2026/7/16 9:21:19
非常专业的律师2023-04-26感谢陈律师的帮助,非常专业2023-04-25感谢律师的回复,非常满意2021-12-15谢谢老师的讲解!再次感谢2020-10-25非常感谢。2020-05-31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疑难想寻求陈孝东律师帮助,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陈孝东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陈孝东律师电话(18863244999)寻求帮助。

律师随笔Lawyer Blog
2018-02-06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被告人常见五类认识误区

发布者:陈孝东 时间:2018年02月06日 15时42分 | 已阅读: 851 | 举报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被告人常见五类认识误区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2015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该罪的法律适用问题,随后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即处以三年以...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被告人常见五类认识误区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2015年7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该罪的法律适用问题,随后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即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增加了单位可以作为该罪犯罪主体的内容。

    虽然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本罪作了明确规定,但具体实践中被执行人对该罪的理解仍存在如下误区:

  一、认为优先偿还他人欠款而未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上述观点是被执行人最普遍的心态。被执行人多数认为自己经济来源有限,无法全部偿还债务,在众多债务中偿还个人其他债务而非法院判决确定的债务,不构成本罪。该观点的误区在于未能正确认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侵犯的客体。本罪侵犯的犯罪客体具有双重属性,除了侵害司法权威之外,对判决、裁定所确定的权利人合法权利也造成了侵害。债权虽具有平等性,但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国家司法权威是作为优先被考量的客体,不容侵犯。

  二、认为内部约定由一方偿还的共同债务其他债务人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上述观点多见于合伙、夫妻等共同债务人之间。如共同债务人甲、乙内部约定由甲承担全部债务,但并未获得申请执行人同意,乙以其与甲的内部约定为由认为其不构成本罪,是不能成立的。该观点的误区在于未能正确认识共同债务的性质,共同债务人内部的约定未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不能对抗申请执行人。

  三、认为仅有部分履行能力是没有履行能力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但对于何为“有能力履行”并不明确。对于有部分能力履行是否属于有能力履行,实践中存在争议,也是大多数被告人辩解的理由。于都法院认为,有能力执行是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既包括可供全部执行的财产,也包括可供部分执行的财产。分析被执行人是否具备履行能力,应当看被执行人可支配的个人财产,并不是以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有盈余为标准。

  四、认为在进入执行程序前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很多被执行人在被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责任的时候往往辩解自己转移个人财产的时候案件并未进入执行程序,因此该行为不是拒不执行。该观点的误区在于错误的将履行裁判义务的时间与进入执行程序相等同。从时间上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要件应当是从裁判生效后开始计算。

  五、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主体仅包括被执行人

  多数被执行人认为本罪仅仅对判决确定的义务人即被执行人具有约束力。但相关司法解释将被执行人、担保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等造成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行为以及协助执行义务人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行为均认定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可以看出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的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此外,案外人采用暴力、威胁方法帮助上述当事人或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人阻碍判决、裁定执行的,可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