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孝东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山东
陈孝东律师 刑事辩护、行政诉讼
陈孝东律师
四重认证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18863244999@163.com 06:00-23:59
山东鲁拓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6:00-23:59

  • 执业律所:山东鲁拓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863244999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

2018-01-09

发布者:陈孝东律师|时间:2018年01月09日|分类:法律常识 |2200人看过举报

GB/T 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




   饮酒后驾车是导致交通事故的重要危险因素。国家标准GB/T 19522《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于2004年首次发布。自发布以来,对有效查处饮酒后驾车,控制酒后肇事发挥了重要作用。标准的实施对交通管理和社会治安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修订后的国家标准GB/T 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于2011年1月4日发布,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次修订吸取了人体酒精含量检验的新技术、新方法。修订工作经过了充分的前期研究论证、广泛的征求意见和严格的专家审定。主要修订过程为2009年8月召开国家标准的修订研讨会。会议提出立即开展“饮酒与驾驶能力关系抽样调查”全国协作研究,进一步摸清饮酒与驾驶安全的相关关系。
   2009年9月-12月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领导和组织了“机动车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与驾驶能力关系的研究”,成立了机动车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研究协作组,由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牵头,分别在北京、内蒙古、辽宁、河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福建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汉族、蒙古族、藏族、苗族、彝族中开展研究工作,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重庆市交通医学研究所参加研究和学术指导。在开展协作研究期间,同时收集了北京、内蒙古、辽宁、河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福建等省、自治区、直辖市2007年-2009年的酒后驾车违法者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并与协作研究结果进行了对比分析。
   2010年1月召开了标准征求意见会。同时向内蒙古、辽宁、江西、河南、四川、广东、云南、陕西、福建等有关省、区征求意见。
   2010年2月国家标准GB 19522《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通过了审查。
   修订后的标准规定了车辆驾驶人员饮酒后及醉酒后驾车时血液、呼气中的酒精含量值和检验方法。适用于驾车中的车辆驾驶人员。关于酒精含量阈值,标准在表1中作了规定。

表1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阈值

驾驶行为类别

阈值

(mg/100mL)

饮酒后驾车

≥20,<80

醉酒后驾车

≥80

   车辆驾驶人员呼气酒精含量按1:2200的比例关系换算成血液酒精含量,即呼气酒精含量值乘以2200等于血液酒精含量值。
   与GB 19522-2004相比,修订后的国家标准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删除了术语和定义中的“饮酒驾车”、“醉酒驾车”。;
   ——“饮酒驾车”修改为:“饮酒后驾驶”,“醉酒驾车”修改为:“醉酒后驾驶”;
   ——在血液酒精含量检验中,增加了“检验结果应当出具书面报告”;
   ——增加了血液酒精含量检验;
   ——增加了唾液酒精检测。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山东 枣庄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863244999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640150

  • 昨日访问量

    1518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陈孝东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