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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Lawyer Laws
2018-01-09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

发布者:陈孝东 时间:2018年01月09日 08时56分 | 已阅读: 2157 | 举报

GB/T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饮酒后驾车是导致交通事故的重要危险因素。国家标准GB/T19522《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于2004年首次发布。自发布以来,对有效查处饮酒后驾车,控制酒后肇事发挥了重要作用。标准的实施对交通管理和社会治安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修订后的国家标准GB/T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

GB/T 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




   饮酒后驾车是导致交通事故的重要危险因素。国家标准GB/T 19522《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于2004年首次发布。自发布以来,对有效查处饮酒后驾车,控制酒后肇事发挥了重要作用。标准的实施对交通管理和社会治安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修订后的国家标准GB/T 19522-2010《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于2011年1月4日发布,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次修订吸取了人体酒精含量检验的新技术、新方法。修订工作经过了充分的前期研究论证、广泛的征求意见和严格的专家审定。主要修订过程为2009年8月召开国家标准的修订研讨会。会议提出立即开展“饮酒与驾驶能力关系抽样调查”全国协作研究,进一步摸清饮酒与驾驶安全的相关关系。
   2009年9月-12月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领导和组织了“机动车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与驾驶能力关系的研究”,成立了机动车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研究协作组,由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牵头,分别在北京、内蒙古、辽宁、河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福建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汉族、蒙古族、藏族、苗族、彝族中开展研究工作,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重庆市交通医学研究所参加研究和学术指导。在开展协作研究期间,同时收集了北京、内蒙古、辽宁、河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福建等省、自治区、直辖市2007年-2009年的酒后驾车违法者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并与协作研究结果进行了对比分析。
   2010年1月召开了标准征求意见会。同时向内蒙古、辽宁、江西、河南、四川、广东、云南、陕西、福建等有关省、区征求意见。
   2010年2月国家标准GB 19522《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通过了审查。
   修订后的标准规定了车辆驾驶人员饮酒后及醉酒后驾车时血液、呼气中的酒精含量值和检验方法。适用于驾车中的车辆驾驶人员。关于酒精含量阈值,标准在表1中作了规定。

表1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酒精含量阈值

驾驶行为类别

阈值

(mg/100mL)

饮酒后驾车

≥20,<80

醉酒后驾车

≥80

   车辆驾驶人员呼气酒精含量按1:2200的比例关系换算成血液酒精含量,即呼气酒精含量值乘以2200等于血液酒精含量值。
   与GB 19522-2004相比,修订后的国家标准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删除了术语和定义中的“饮酒驾车”、“醉酒驾车”。;
   ——“饮酒驾车”修改为:“饮酒后驾驶”,“醉酒驾车”修改为:“醉酒后驾驶”;
   ——在血液酒精含量检验中,增加了“检验结果应当出具书面报告”;
   ——增加了血液酒精含量检验;
   ——增加了唾液酒精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