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致雇主人身损害如何赔偿
[案情]
2012年2月1日,黄某雇佣张某驾驶货车送货,黄某坐在副驾驶座位上,因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车辆超载加上行驶于长坡路段,致使车辆制动系统产生热衰退现象,导致驾驶的车辆侧翻,雇员张某受轻微伤,雇主黄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无责任。黄某的法定继承人提起诉讼要求雇员张某赔偿损失。
[评析]
本案中,对于雇员张某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比例,笔者认为,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并不能替代民事赔偿中的责任划分。事故的原因是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时速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雇员张某与雇主黄某的过错责任基本相当,雇员张某应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
本起事故发生的原因是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责任、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时速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黄某对车辆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及超载货物完全应由其控制和处理,而作为驾驶人员的张某在明知严重超载时理应拒绝驾驶,是否超速行驶完全由其掌握,同时他们都是从事交通运输业人员,应知道机件不符合标准、超速、超载的危害性,但自身存在着盲目侥幸心理,终引发了重大交通事故。双方具有重大过失,过错责任基本相当,雇员张某应承担50%的赔偿责任,而不能按事故认定书由张某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