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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私下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在离婚诉讼中又反悔的效力

2016-10-05

发布者:陈孝东律师|时间:2016年10月05日|分类:律师随笔 |675人看过举报

  夫妻双方私下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在离婚诉讼中又反悔的效力

  案情简介:章某(男)与钱某(女)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一般,后因琐事时有争吵,双方并且具有肢体冲突。期间双方曾就离婚事宜对共同财产分割进行了多次反复协商,后达成了一份《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后协商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但因章某对财产分割协议反悔,不再同意离婚,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钱某遂诉至法院,坚决要求离婚,并且提出对方需按双方之前达成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履行财产分割内容。

  案例简析:实践中,夫妻双方为登记离婚或在法院诉讼中协议离婚而自愿达成财产分割协议后,如果一方在离婚前反悔而不同意该协议的,双方进入诉讼离婚程序,前述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效力如何呢?一种意见认为该协议应是一种视为民事合同性质,双方只要自愿、合法,应认可该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另一种意见认为此时协议就不应该生效,因为该协议应该是附有条件才生效的,对此法律也有相应的规定。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依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可见,司法解释对于该问题已有清楚的规定。那么,依照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性质来说,系双方就权利义务所作契约,应该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一般合同成立即生效,为何法院此情形下还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呢?

  笔者认为,该财产分割协议性质上是民事合同确实不错,但司法解释之所以规定一方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不生效,是因为究其本质来说,或者准确地来说,这是附条件合同,即合同中特别规定了一定的条件,以条件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就规定了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具体从司法解释该条款前部分比较容易理解,就是说该财产分割协议的生效应该是附加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如果双方无法登记离婚或者在法院以此财产分割协议内容而协议离婚,就是案例中反悔的情形,那么条件未成就,该协议自然也无法生效,法院当然认定该协议无效,只能依法进行分割。

  综上所述,理解到该协议为附条件生效协议的属性,对于其效力的认定,就非常容易把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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