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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行为需要根据暴力 行为背后的动机来判断

2016-03-23

发布者:陈孝东律师|时间:2016年03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 |684人看过举报

             家暴行为需要根据暴力 行为背后的动机来判

开栏的话:

     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31日实施,它与刑法等在一个法律框架内制约家庭暴力行为。为了更好地理解和适用反家庭暴力法,从本期开始,理论周刊特开辟专栏,将陆续推出专家、学者和法官的有关文章,以便给读者带来更多的启发和思考。敬请关注。

     反家庭暴力法上的家庭暴力,需要根据暴力行为背后的动机来判断。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据此,家庭暴力的主体是家庭成员以及家庭成员以外的共同生活的人。暴力行为的表现形式是身体暴力和精神恐吓。

   事实上,家庭暴力不是因为两个人住在一起而发生,而是因为存在婚恋情感依恋关系的两个人中安全感较差的一方为了控制另一方而发生。理论上,我们把家庭成员以及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发生的暴力分为:控制型暴力、抵抗型暴力(也称反应型暴力)、普通型暴力和病理型暴力。

人民法院审理家庭成员和共同生活的人之间不同类型暴力引发的刑事案件,应当在区分不同暴力类型的基础上,分清责任,作出罪刑相适应的判决,以提高分配公平和公正的质量。

一、控制型暴力

控制型暴力的根源是传统文化赋予男性的夫权和父权思想。施暴人在受害人拒绝接受控制或者受害人与施暴人意见不合时,有规律地使用身体暴力确立自己的控制地位。恐吓是比殴打更有效的控制手段,特别是当暴力恐吓殃及受害人亲友时。比如,一位丈夫长期对妻子殴打辱骂和性虐待。稍有不从便污辱谩骂、刀棍相加,威胁杀死她娘家人。控制型暴力行为人绝大多数是男性。孤立地看,施暴人对受害人单个的殴打、恐吓等行为的后果似乎都不严重,但是,如果将双方的互动方式作为一个整体来看,便可以发现施暴人表现出明显的以女性和未成年人为对象、以控制为目的的行为模式,即控制型暴力的指向主要是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女性和未成年人,因此施暴人的人身危险性较高。控制型暴力就是反家庭暴力法定义的家庭暴力。

二、抵抗型暴力

抵抗型暴力是受害人对控制型暴力做出的反应,因此也叫反应型暴力。抵抗型暴力行为可能是受害人对施暴人进行以牙还牙的报复行为。抵抗型暴力也可能是行为人为自我保护而实施。比如,在一起刑事案件中,丈夫无业,喜欢酗酒和赌博,长期对妻子施暴。妻子不堪忍受,几次想离婚,丈夫坚决不同意。只要妻子提出离婚,丈夫就施暴,以示警戒。案发当日,丈夫半夜酒后回家,再次谩骂妻子,妻子“顶嘴”,丈夫开始施暴,并威胁要将她打死。想到丈夫说要打她就打她,在这方面从来是说到做到,妻子越想越害怕,趁丈夫熟睡时用菜刀砍其颈部一刀后逃离。次日,丈夫被发现因流血过多死亡。在家庭暴力关系中,抵抗型暴力行为人以女性居多,暴力行为不以控制他人为目的,没有特定的行为模式,暴力仅指向殴打和恐吓她的施暴人,因此人身危险性较低。发生在家庭成员和共同生活的人之间的暴力行为,只有控制型暴力行为是反家庭暴力法定义的家庭暴力。抵抗型暴力不存在过当的问题,不负刑事责任。

三、普通型暴力

     普通型暴力也称偶发型暴力。普通型暴力行为人施暴的目的,与确立自己的控制地位无关。暴力通常是行为人在情绪非常激动的情况下发生的。一般情况下,普通型暴力行为造成的伤害后果轻微。比如,一位发现自己把文件忘在家里的妻子,趁午休时间回家取文件时,意外地撞见让她不堪的一幕:丈夫和女秘书在卧室的床上。愤怒中,她狠狠地打了丈夫一个耳光。普通型暴力行为人也是男性居多。若普通型暴力在特定情况下再次发生,则可能转化为控制型暴力。普通型暴力没有造成严重伤害后果的,行为人均不应该负刑事责任。

四、病理型暴力

     病理型暴力行为人包括因为大脑器质性病变的患者和精神障碍患者两类。这两类人的暴力行为没有特定目的,暴力指向不固定,行为人有男性也有女性。大脑器质性病变的患者会在语言、肢体协调方面出现障碍,而精神障碍患者会有被害幻想。与控制型、反应型和普通型暴力行为人不同,病理型暴力行为人患病前并无暴力倾向,他(她)们只是在患病后才变得暴力。由于这些人的暴力行为是精神疾患导致的,他们实施的暴力行为却是上述暴力类型中最残忍、伤害后果最严重的。但经鉴定他们很可能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制止病理型患者的暴力行为,保护与他们共同生活的人的安全,需要医疗部门的介入。病理型暴力行为人,因其失去辨别能力,依法不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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