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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2016-02-28

发布者:陈孝东律师|时间:2016年02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 |1034人看过举报

浅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在原民事诉讼法中没有具体规定。只是援引204条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形成统一的受理和审理标准。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第227条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增添了新的规定,其立法目的,是通过实体审理来保护和支持案外人在执行程序中提出来的正当的诉求,是一种民事司法程序上的救济途径。

根据提起异议主体的不同,执行异议诉讼包括,执行中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诉讼、申请执行人提起的许可执行诉讼、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分配方案异议诉讼以及被执行人提起的异议诉讼。我们只探讨案外人执行异议诉讼。

一、   什么是案外人执行异议诉讼

 案外人执行异议诉讼,到目前为止,尚没有一个具体统一的概念,从民事诉讼理论结合此类诉讼的特点,可以对案外人执行异议诉讼做如下定义:“案外人执行异议诉讼,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的标的有异议,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经审查异议被驳回,在法院期限内提起的诉讼”。《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里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就明确了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应按何种途径去主张权利,具体应把握如下几点:

1.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只能发生在执行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审判阶段,也不能发生在执行终结以后。

2.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法院不予受理。

3.       《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所称的案外人,是指执行当事人以外,认为人民法院对财产的执行侵害其实体权利,而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并请求停止执行该标的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必须首先向受诉法院(执行法院)先行提出书面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书,不经过异议的申请不能进行提起诉讼。换句话说,执行异议的申请是执行异议的前置条件。只有在异议被驳回,其实体权利未得到保护,仍处于被侵害的状态才可以提起执行异议诉讼。

5.       提起执行异议诉讼的期限,是在自裁定书送达之日十五日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超出十五日,法院则不再受理。

6.       该条法律条文所称的“原判决、裁定”,是指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所称的“与原判决、裁定无关”是指执行标的不属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确权或确定要转让,交付的特定财产的情形。如是前者,在接到裁定后不服,应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如是后者,应提起执行异议诉讼。

另外,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诉讼,应当根据其诉讼请求的标的额。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案件受理费,其他类型的执行异议诉讼案件按非财产案件交纳案件受理费。

 案件人提起执行异议,虽然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已作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该案件中,

如若不严格地按照规定办理,稍有疏忽就很难维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例如没有按照法院的期限内提起诉讼,或者在诉讼请求中只请求对执行标的的停止执行,没有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必将会遭到法院不予受理和驳回诉讼请求的不利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虽然对案件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及提起诉讼规定了程序上的内容。但在实际运用和认识上往往会出现不同的观点。如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这里规定的十五日内,是开始审查还是审查完毕,或者应当下发裁定书,尚不具体仍存歧义。又如,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收到案外人的异议书后,往往不作实体审查,绝大多数都裁定驳回告知案外人通过诉讼来判决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如此种种,我嗯期待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来进一步,完善该类案件的民事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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