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孝东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山东
陈孝东律师 刑事辩护、行政诉讼
陈孝东律师
四重认证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18863244999@163.com 06:00-23:59
山东鲁拓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刑事辩护

  • 服务时间:06:00-23:59

  • 执业律所:山东鲁拓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8863244999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法院不应直接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2017-03-15

发布者:陈孝东律师|时间:2017年03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 |694人看过举报

法院不应直接追加债务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2017年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出《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并在附件中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作出补充规定,为此,围绕该条司法解释的讨论再次被推上了舆论浪尖。但这种讨论属于实体裁判规则的范畴,并没有涉及到执行程序,那么,法院能否在执行过程中直接追加未举债配偶一方为被执行人呢?

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看,并无关于在执行程序中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或原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意味着直接通过执行程序确定由生效法律文书列明的被执行人以外的人承担实体责任,对各方当事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将产生极大影响。因此,追加被执行人必须遵循法定主义原则,即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既不能超出法定情形进行追加,也不能直接引用有关实体裁判规则进行追加。从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2016年12月1日刚刚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看,并无关于在执行程序中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或原配偶为共同被执行人的规定,法院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未举债配偶一方为被执行人,违反法定主义原则。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只能在审判阶段,不能在执行阶段。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立法精神,制定该司法解释目的在于指导审判实践,是司法审判的裁判标准,而并非授权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直接追加债务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若果真如此,那么被追加的配偶一方将失去利用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显然是不公平的,与立法旨意相悖。这不仅促成了申请执行人的懒惰之举,更变相剥夺了未举债配偶一方的诉讼权利。

   笔者认为,对于该类案件的处理,作为申请执行人,应当主动作为,以债务人和其配偶为被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确认之诉,请求法院将债务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待取得合法的执行依据后,再申请法院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方为可取之道。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山东 枣庄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8863244999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639949

  • 昨日访问量

    1518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陈孝东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