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定残后意外死亡残疾赔偿金能否认定
[案情]2013年11月2日,被告吴某驾驶小型轿车将受害人张某撞伤,张某受伤后住院36天。2015年7月3日张某经司法鉴定部门鉴定为十级伤残。2015年10月3日,张某因坠河死亡。2016年4月8日,张某近亲属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吴某及保险公司赔偿20年的残疾赔偿金等损失。
[评析]关于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残疾赔偿金是侵权人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是对受害人日后可得利益,即逸失利益的赔偿,在性质上属于物质性赔偿。当受害人死亡时,残疾赔偿金应当作为其合法财产,由其继承人予以继承。如果受害人在死亡前尚未向侵权人或其他赔偿义务人主张残疾赔偿金的,受害人的继承人应当有权利行使残疾赔偿金请求权,故本案中张某近亲属有权要求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
关于残疾赔偿金计算方式。有观点认为,虽然张某在定残后死亡,但因伤残造成的损失已经客观存在,又因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对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法采取定型化原则,即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故本案残疾赔偿金的数额应固定以20年计算。笔者认为,受害人张某虽然评定了伤残等级,但在伤残等级鉴定之后、本案诉讼之前因与交通事故无关的意外事件死亡。由于残疾赔偿金本质是对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偿,张某死亡的事实发生应当认定其丧失了继续获得残疾赔偿金的基础,此时其近亲属可以主张的残疾赔偿金计算期间应仅限于从定残之日计算至死亡之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