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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无罪及罪轻辩护指南

2026-10-11

发布者:陈孝东律师|时间:2026年10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 |24人看过举报

一、辩护核心结论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规定于《刑法》第二百零七条,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故意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自2024年3月20日“两高”涉税司法解释施行以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出罪条款限缩了其打击范围,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却呈现显著扩大化适用趋势。根据2024年上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审判工作主要数据,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一审收案同比增长百分之一百九十。2025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八个依法惩治危害税收征管犯罪典型案例,其中沈某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明确将收取开票费后对外虚开专票的行为认定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辩护的核心在于逐一切断“犯罪对象适格”“非法出售行为”“主观明知”“数量标准”四个构成要件的认定链条。当前司法实践中,本罪犯罪对象是否仅限于空白发票、收取开票费的虚开行为能否评价为“出售”,是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核心争议。辩护应紧扣本罪立法初衷,在罪刑法定原则下通过合理分流实现有效辩护。本文梳理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立案追诉标准、六大无罪辩护路径、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区分要点及典型案例。

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与法律依据

(一)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七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构成要件

构成本罪须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1. 主体要件: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亦可构成本罪。

2. 主观要件: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故意,即明知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予以出售。

3. 客观要件: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4. 数量要件: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量或税额标准。

(三)犯罪对象的争议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犯罪对象是否仅限于空白发票,是本罪辩护的核心争议之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该罪的对象为空白纸质发票。从立法沿革看,该罪源于1994年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专项斗争中从投机倒把罪拆分而来,立法初衷是打击倒卖空白发票、侵害国家发票专营权的行为。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参考案例认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犯罪对象不能仅仅理解为空白发票,已经填开完毕的发票亦可成为本罪对象。这一争议直接影响辩护策略的选择,辩护中应结合具体案情和受案法院的裁判倾向,精准确定辩护方向。

三、立案追诉标准与量刑档次

(一)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2022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九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税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在六万元以上的;

(三)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值得注意的是,修订后的立案标准将“票面额”变更为“票面税额”。一张票面额十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税额可能仅为一万三千元(按百分之十三税率计算),这实际上提高了入罪门槛,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立案标准“虚开税款数额十万元以上”看齐。同时,新增了“非法获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作为立案追诉标准之一,体现了从严打击的态势。

(二)量刑档次

量刑档次适用情形法定刑期
基本犯达到立案追诉标准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万元至20万元罚金
数量较大票面税额50万元以上;50份以上且票面税额30万元以上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至50万元罚金
数量巨大票面税额250万元以上;250份以上且票面税额150万元以上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至50万元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核心辩护策略(六大无罪辩护路径)

(一)犯罪对象不适格——非空白发票的辩护

从本罪的立法初衷和沿革来看,该罪的规制对象应限于空白增值税专用发票。辩护中可主张,如果涉案发票并非空白发票,而是已经填开完毕的发票,则不符合本罪犯罪对象的构成要件。

可主张犯罪对象不适格的情形:涉案发票系已填开完毕的发票,而非空白发票;行为人并非从税务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处非法获取空白发票后转卖;行为系利用真实经营平台开具发票并收取费用,而非倒卖空白发票。

辩护动作:审查涉案发票的形态(空白或已填开);审查发票的来源渠道;审查行为人的行为模式是否符合倒卖空白发票的特征;结合本罪立法沿革论证犯罪对象的限缩解释。

(二)行为不构成“出售”——收取开票费虚开的定性辩护

单纯以收取开票费为目的,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这一行为本身能否被评价为“出售”发票,是当前司法实践中的重大争议。辩护中可主张,将虚开行为认定为非法出售专票罪,有违罪刑法定原则。

可主张不构成“出售”的情形:行为人系利用真实经营平台开具发票,并非将发票作为商品独立出售;行为人与受票方之间存在某种业务外观,并非纯粹的发票买卖关系;行为本质上是虚开而非出售,不应以非法出售专票罪评价。

辩护动作:审查行为人与受票方之间的交易实质;审查行为人是否将发票作为独立商品进行定价和销售;论证行为更符合虚开发票罪或逃税罪的构成要件。

(三)罪名转化辩护——争取变更为较轻罪名

当证据难以证实行为人具有骗取增值税税款的共同故意,也无法查实发票后续抵扣与税款损失结果时,应主张排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适用,转而争取以更轻的罪名评价。

罪名转化方向:如行为人系在应纳税义务范围内虚抵进项税额、少缴税款,应主张定性为逃税罪,法定最高刑为七年有期徒刑,且存在初犯免责条款;如行为人仅实施了发票买卖行为,未参与骗抵税款,可主张定性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针对受票方)或虚开发票罪。

辩护策略:如行为人系受票方且未将发票用于骗抵税款,应主张不构成虚开罪或非法出售罪;如行为人系开票方但与受票方无共同骗税故意,可争取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从轻情节。

(四)主观明知证据不足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予以出售。如果行为人主观明知的证据不足,则不构成犯罪。

可主张不明知的情形:行为人系按照上级指令操作,对发票的真实性质和用途不知情;行为人仅负责具体操作环节,未参与发票出售的策划和决策;行为人对发票的来源和用途缺乏认知可能性。

辩护动作:审查行为人在犯罪链条中的具体角色和职责;审查行为人是否参与了出售行为的策划和定价;审查行为人对发票性质的认知程度;构建“主观不明知”的证据链。

(五)数量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票面税额十万元以上、十份以上且票面税额六万元以上或非法获利一万元以上为入罪门槛。如果涉案数量未达到标准,则不构成犯罪。

可主张不达标的情形:票面税额累计未达到十万元;发票份数未达到十份或票面税额未达到六万元;非法获利未达到一万元;涉案发票中有部分对应真实业务,应予扣除。

辩护动作:逐笔核查涉案发票的票面税额;精确计算非法获利数额;审查是否存在真实业务对应的发票应予扣除;如未达到任何一项标准,主张不构成犯罪。

(六)从犯辩护——准确认定地位作用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往往涉及多人共同犯罪,从犯的认定是争取从宽处理的重要路径。

可主张从犯认定的情形:仅按照上级指令操作,无业务策划、渠道对接和定价权限;仅领取固定薪酬,不参与利润分成;仅起传递资料、录入信息、前台销售等辅助作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

典型案例:在涉案税额六千余万元的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辩护律师通过精准辩护,认定当事人系共同犯罪从犯,综合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缴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在集团前台销售员非法出售专票案中,法院认定三人均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综合从犯、自首、退赃等情节,分别判处缓刑并处罚金。

五、此罪与彼罪的区分要点

(一)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区别

区分维度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犯罪对象增值税专用发票(争议:是否限于空白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和抵扣税款的发票
侵害法益发票管理秩序国家税收利益
入罪门槛票面税额10万元以上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
主观要件明知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出售具有骗取抵扣税款的目的
法定刑最高无期徒刑最高无期徒刑

两罪具有竞合关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侵犯法益为国家税收利益,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所侵犯的法益为发票管理秩序。对于开票方来说,如与受票方存在骗抵税款的共同故意,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共犯处理;如不能证明其与受票方存在共同故意,其行为本质上是把增值税专用发票当作商品出售,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的区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权威观点,负有纳税义务的行为人在应纳税义务范围内,通过虚增进项进行抵扣以少缴纳税款的,即便采取了虚开抵扣的手段,但主观上还是为了不缴、少缴税款,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应以逃税罪论处。辩护中应注意,不少企业为抵扣进项而取得发票的行为,常被错误认定为虚开或非法出售,应结合交易背景、经营实质、资金流向等方面,争取定性为逃税罪,从而适用更轻的处罚规则及出罪条款。

六、争取不起诉与从宽处理的实务路径

(一)法定不起诉(绝对不起诉)

适用条件:行为不符合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如犯罪对象不适格、行为不构成出售、数量未达标);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二)酌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

适用条件:犯罪情节轻微,涉案税额较小;具有自首、从犯等法定从宽情节;全额退缴违法所得并认罪认罚;涉案企业已进行税务合规整改。

(三)存疑不起诉(证据不足)

适用条件:主观明知的证据不足;非法出售行为的证据不足;票面税额的计算缺乏客观依据;经退回补充侦查,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七、典型案例与裁判要旨

(一)沈某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2025年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

被告人沈某某注册成立某物流科技有限公司,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等。沈某某让技术部主管在前期开发的网络货运车货匹配系统的基础上,增加补录运单功能。之后,公司利用该补录运单功能,通过业务员以及业务员发展的代理商,向缺少进项发票的物流、建筑工程类等公司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取价税合计金额百分之五点三以上服务费。经查,公司以上述手段向二千七百余家企业累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万八千三百二十三份,税额八点二七亿余元,其中已抵扣八点二三亿元。法院以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沈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

裁判要旨:利用平台收取服务费,向没有实际业务的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合法的运输平台异化为倒卖发票的犯罪平台,既扰乱了发票管理秩序,又危害国家税收,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二)有真实货物交易而开票不构成非法出售罪案

在有真实货物交易而开票的案件中,法院认为乙公司、甲公司、丙公司和丁公司之间存在真实交易,被告人刘某既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也不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宣告无罪。

裁判要旨:存在真实货物交易而开具发票的,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故意,不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三)袁某飞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无骗税故意不构成虚开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飞主观上无证据证明其骗税的故意,客观上未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国家税收损失,故不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入罪;被告人袁某飞作为开票方,其行为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裁判要旨:无骗税故意且未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作为开票方仍可能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四)涉案税额六千余万元获缓刑案——从犯加认罪认罚

在涉案税额六千余万元的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中,辩护律师通过精准辩护,认定当事人系共同犯罪从犯,综合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缴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判处当事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裁判要旨:涉案税额虽大,但系从犯、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缴违法所得的,可依法争取缓刑。

八、结论与行动建议

总结陈词: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的核心在于逐一切断“犯罪对象适格”“非法出售行为”“主观明知”“数量标准”四个构成要件的认定链条。当前司法实践中,本罪犯罪对象是否限于空白发票、收取开票费的虚开行为能否评价为“出售”,是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核心争议。辩护应紧扣本罪立法初衷,在罪刑法定原则下通过合理分流实现有效辩护。辩护应围绕犯罪对象、行为性质、罪名转化、主观明知、数量标准、共同犯罪地位六大维度展开全面审查。

行动清单:

1. 审查犯罪对象:确认涉案发票是否为空白发票。如系已填开完毕的发票,应主张不符合本罪犯罪对象的构成要件,力争出罪。

2. 审查行为性质:分析行为人是将发票作为独立商品出售,还是利用真实经营平台开具发票并收取费用。如系后者,应主张不构成“出售”行为。

3. 争取罪名转化:如行为人系在应纳税义务范围内虚抵进项税额、少缴税款,应主张定性为逃税罪而非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4. 审查主观明知:如行为人系按照上级指令操作、未参与出售策划和定价、对发票性质缺乏认知,应主张主观明知证据不足。

5. 精确计算涉案数量:逐笔核查涉案发票的票面税额,精确计算非法获利数额,扣除有真实业务对应的部分。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的,主张不构成犯罪。

6. 争取从犯认定:如系受他人指使、仅起辅助作用,积极主张从犯认定,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7. 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并认罪认罚:综合运用“从犯、自首、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初犯”等多情节叠加辩护,争取缓刑或不起诉。

8. 争取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结合“犯罪对象不适格、行为不构成出售、主观不明知、数量未达标、从犯”等情节,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

9. 注意三十七天黄金窗口期:检察院批捕窗口期是争取不批捕、不起诉的关键节点,案发后应尽快委托专业涉税律师介入。

10. 关注行刑反向衔接:即使刑事不起诉,仍可能面临税务行政处罚,应同时做好税务合规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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